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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普法】这样东西与劳动合同同样重要!弄丢了会吃大亏!请转告需要的人!

2017-12-26 南京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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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有一样东西,跟劳动合同一样重要,却正在被企业和劳动者忽视。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年末又到跳槽旺季,这张小小的离职证明,到底有何用处?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

阻断劳动者求职路


职场上的王某正是因为上一家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下一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让王某产生了“干脆不要离职证明,一走了之”的想法。

单位开具“污点证明”

他跳槽吃了“闭门羹”


有劳动者因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而求职受阻,有人则带着单位开具的“污点证明”跳槽吃了“闭门羹”。


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某就“栽倒”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

离职证明有啥用?


一些职场人不知道离职证明有何用途。


首先,离职证明是社保部门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


同时,它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再次,办理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转移等手续都需要用到离职证明。

为什么企业不录取没有离职证明的劳动者?

“没有离职证明,能录取候选人吗?”在某个由HR从业者组成的千人QQ行业群里,这样一个问题被超过半数的HR给出了否定答案:“没有离职证明,我们不敢录用。”


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违法!

离职证明若不慎丢失,可找原单位补开。但单位拒绝开离职证明,这问题就大了。


现实中,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无法就业,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屡见不鲜。


“单位必须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开具“污点证明“?

劳动者可以说不!

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不能任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


“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年末离职,劳动者需多些“心眼”

1

注意保存离职证据

年末跳槽季,朱瑞雷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多个“心眼”。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


2

提前离职,一般也有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3

以下情况,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按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以下情况,你可以无条件辞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于以下情形:


①在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延伸阅读


“污点离职证明”带来的思考

  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化名)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10月31日《成都商报》)。


  程序员离职了,却没有与原单位好说好散,后者在离职证明上似乎不经意地添了一笔,传递了对前者再求职不利的信息,给其再求职留下了隐患。


  对于离职证明,法律规定了“范本”,明确了载明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部制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从现实看,有这方面要求的劳动者,多是想让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说明对自己有利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没有谁愿意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开具的“污点离职证明”,客观上使劳动者减少甚至丧失了再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开具“污点离职证明”,或有赌气的成分。程序员在未完成项目的情况下离职,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一步研发,让单位会有一定损失,但既然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没有限制、禁止劳动者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离职,后者即有离职的自由,且用人单位也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履行了正常的交接手续,此时再在离职证明中“做手脚”,显得有些小家子气了。


  这件事也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提示——重要的岗位或者工作,应安排AB角或更多人同步负责,或者对重要工作进行同步备份,以保障工作在人员流动时的延续和衔接,避免因为一些负责重要岗位、重要工作的人的离职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出特别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对负责重要岗位、重要工作的员工在某工作期间内的离职进行限制约束,防止这些员工的“破坏性离职”,增强重要岗位和工作的稳定性,减少因离职产生的纠纷,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李英锋


来源:工人日报、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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