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庆:教育惩戒权使用的最高境界是“不用之用”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6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把教育惩戒权提到了新的议事日程,明文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不少人为之欢欣鼓舞,认为教育惩戒权的制定,将有助于教师依法执教,理直气壮地管教学生,提升育人效果。也有一些人认为,教师不需要教育惩戒权。
一时间,观点各异,莫衷一是。
反对教育惩戒者,认为教师只要把自己的课上好,用高超的教学艺术吸引学生,用相关的规则帮助学生自我管理,教育惩戒权,就不需要了,要了也白要。
这个观点,可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把教育惩戒窄化在课堂范畴。教育惩戒的范围,其实远远不止学生课堂调皮捣蛋行为,举凡教育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适用;因此,“把课上好,就不需要惩戒权”的观点,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第二,可能一部分人把“教育惩戒”就等同于惩罚甚至体罚,混淆概念,以至于本能地反对。
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惩戒”?我想,先对“惩戒”这个词语做一番探究。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170页,对“惩戒”一词,是这样解释的:“通过惩罚来警戒”。
“惩罚”,是手段;“警戒”,才是目的。
那么,“教育惩戒”是什么意思?我比较认同“百度百科”的表达——
“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我们反对体罚,反对一切不符合教育规律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开车者,超速、闯红灯、违障停车、不礼让行人等行为,被交警发现或摄像头捕捉到,就要接受相应处罚:或罚款,或罚款+扣分,严重的甚至吊销驾驶执照;醉驾撞死人的,还得刑拘、判刑。这些,都是对驾驶员的惩戒或惩罚。
真因有这些具体的惩戒、惩罚措施,人在开车时,才会尽可能地遵循驾驶规则。
教育惩戒的存在,其实更多是起着一种警示、威慑作用,它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许高悬头顶,永不出鞘,但只要看到它,人就会产生本能的敬畏之心。
放弃教育惩戒权,一切把希望寄托在教师提高教学艺术、管理艺术上,就如同取消交通法规和相关处罚条例,把希望寄托在交警有序管理或人的自觉遵守上一样,是荒唐和可笑的。
我相信,尽管有种种违章规定,但开车的人,也是赞同并支持惩罚的必要性的。否则,在马路上开车,处处危机四伏,谁还敢开车上路?!
同样的道理,教育惩戒,会让学生对规则心存敬畏,自我约束;教师也可按照相关规约,理直气壮地管教学生;家长也因教育惩戒的存在,孩子们主动遵守校规而更加放心。总之,整个教育生态,会因教育惩戒的存在,更加规范、健康。
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教育惩戒细则,绝不只是教师的福音,也是所有学生和家长的福音。
二
其实,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法理学以及社会学的意义。
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个体充分获得发展,让受教育者为更好地社会生活做准备。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社会生活处处充满着各种规则,违反规则,就要受到惩罚。违规钓鱼,罚款;偷税漏税,补交(乃至坐牢);捕猎野生动物,刑拘……教育,必须要和社会生活接轨,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否定教育惩戒,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的形成,更不利于培养他们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良好品质。
再者,惩戒与赏识,不是教育目的,而是教育的手段。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运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和教育情境,所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当赏识教育无法达到教育效果时,就要适时适度地采取惩戒措施,对学生不当行为施以惩戒,让其体验不愉快的结果,抑制其不当行为。
就像导演金基德《春夏秋冬又一春》电影中的小和尚,把石头吊在蛇身上,让蛇在水里游,结果蛇死了;老和尚让小和尚把大石头绑在身上,在山间行走,让其体验背石头走路的痛苦。后来,小和尚再也不敢这样的做了。这,大概就是惩戒所达到的教育目的吧。
再从法理学观照,职责与权力从来是随影随行的。赋予法律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履行该职责的相关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则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再从社会学意义来看。尤其近年来,各地屡有发生的“校闹”事件,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言不合就举报、一言不合就开打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样的负面案例,导致不少老师,越来越不敢批评学生、管理学生。加上有些学校和教育局,本着息事宁人的姿态,宁可严惩教师,也不敢得罪家长,教师的责任心,正被一起起恶劣的“校闹”事件杀死。
恶劣的教育环境,逐渐让教师不敢管、不能管。而教育惩戒细则的出台,则可从法律上赋予教师管教学生权利。惩戒细则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必将对当下的教育环境,起到积极的改善作用。这,便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社会学意义。
三
其实,教育惩戒,古今中外,一直都存在。
中国古代私塾先生以戒尺打学生手心、罚站、罚跪等,都是教育惩戒的具体形态——当然,古代的惩戒,有体罚的倾向,我们不能效仿。
在国外,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常态。
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
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
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英国教师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新加坡宏文学校前校长胡春河在一次讲课中提到,孩子犯了严重错误,由校长通知家长到学校,孩子当着家长的面,由校长实施鞭刑。“打在学生屁股上,疼在校长自己的心里”,胡校长用这样的话,表达自己对学生施以鞭刑时的复杂心情。
我深深理解胡校长内心的痛楚。国外的教育惩戒,其实已经分不清哪是惩戒,哪是体罚了!
国情不同,国民心理承受力也不同,教育惩戒的相关细则,也肯定是不同的,当然不能照搬。
四
说到底,教育惩戒,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怎么制定、怎么用好的问题。
教育惩戒细则的制定,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应该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对惩戒什么、怎么惩戒,尤其要对惩戒与惩罚以及体罚的边界,做出比较清晰的界定与规定。
惩戒细则的制定,要广泛召开听证会,尤其要吸纳家长的反馈意见,以形成广泛共识。之后,以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公布于众。社会各界,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组织家长、教师、学生深度学习,让惩戒的相关条文,深入人心。
如此,教师才能了然于心,才能慎于惩戒,依规惩戒,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性为之。其实,对教师过度或错误实施惩戒权,也要有相应的惩戒机制。
当然,惩戒细则,要对哪些行为由校方实施惩戒,哪些行为由教师实施惩戒,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包括惩戒时,是否邀请家长参与,是否邀请第三方见证,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这样,才能避免各种纠纷,也避免造成教师滥用惩戒权或借惩戒之名实施惩罚和体罚。
相关部门要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关进“笼子”,否则,它会伤人。
教师切忌把惩戒当做教育儿童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教育惩戒权,不要轻易启动。能用其他办法解决的,尽量用其他办法解决。因为教育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惩戒,可能一时会起到威慑或抑制的作用。但从教育的功效来说,可能是“治标不治本”。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还是要多去体察、去理解儿童异常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
“每个孩子的内心深处,都存在一个宇宙,它以无限的广度和深度而存在着,充满灵性和神奇。探索这样的宇宙,其实也是在探索我们自身。”河合隼雄《孩子的宇宙》这本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教师,要以自己的专业敏感,深入到儿童的内心深处,唤醒儿童内心深处“向善”的种子。
总之,教育惩戒权使用的最高境界,在于“不用之用”。就像买了汽车交强险,因驾驶员严格遵守交规,虽不曾获得赔偿,却觉得踏实一样。即便,偶尔用了“教育惩戒权”,更不要以为万事大吉,而要进一步思考:惩戒之后,教育何为?教师何为?
附:“祖庆说”原创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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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一只特立独行的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