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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无人机市区飞行限高120米

2017-09-01 临汾广播电视台


8月31日,记者从省无线电管理局新闻发布会获悉,9月1日起,《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无人机市区内高空飞行区域最高为120米。该《条例》是全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无线电管理法规,填补了我省无线电管理的立法空白,也从法律方面首次对“伪基站”“黑广播”等打击治理提出规范。


省无线电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条例》在制定时,主要着力解决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加强防控无线电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两大问题。按照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无线电设施建立电磁环境保护区,对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工程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对重要无线电业务的电波通道予以避让;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使用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公布电磁辐射检测结果;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消除电磁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等。



此外,《条例》赋予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管权限,下放了部分频率许可权和台(站)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了程序,优化了流程。与此同时,《条例》还针对今年以来国内连续发生的无人机威胁航空安全事件,作出了相关重要设施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遥控飞行器的规定;针对同址发射产生的杂散和互调干扰对航空飞行构成的安全隐患,规定禁止在高山、高楼、高塔擅自接纳同址设置的多个无线电台(站)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伪基站”“黑广播”和卫星电视干扰器行为,以及在机场周边、铁路沿线、电力线路、危险化学品储存等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等行为,都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无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对销售环节擅自为所售设备设置频率,对“三高”设台单位擅自接纳非法设台行为,《条例》规定了追究第三方连带责任的条款,明确了处罚标准,为有效遏制擅自占用频率、擅自设台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读


  下放 无线电频率许可权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我省将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权和无线电台(站)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归并、简化相关审批事项和程序,申请人同时提出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合并受理,申请人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同时核发;


缩小审批项目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对一些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取消审批要求,包括业余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和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处理无线电有害干扰,查处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严打 “黑广播”“伪基站”


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保障公众移动通信、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行业重点业务用频安全,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非法台站,保障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3年来,我省共查处无线电违法案件311起,排除无线电干扰139起,排除民航无线电干扰17起。2016年我省共查获“伪基站”案件36起,收缴设备38套;查获“黑广播”案件40起,收缴设备32套,有效遏制了“伪基站”“黑广播”爆发式增长态势。我省《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和保障措施,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打击非法行为,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下一步,我省将抓好《条例》各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继续坚持露头就打方针,压缩违法行为利润空间,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伪基站”“黑广播”死灰复燃。


  罚款 上限由5000元提高到50万元


国家《条例》的修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50万元,处罚的违法行为由过去的5种增加、细化到16种。


我省《条例》根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上述基础上又确定了2种违法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一是在销售环节规定,经销商不得擅自为所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使用环节规定,在高山、高楼、高塔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同址发射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销商擅自为所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违反频率许可制度,助长了违法设台行为,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难度;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同址发射,违反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制度,容易造成无线电干扰,对重要无线电业务安全构成威胁。对这2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我省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提出的,在全国尚属首次。


  公布 居民区基站电磁辐射监测结果


无线电频率看不见、摸不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成为无线电管理的重要载体。截至2016年年底,我省共有无线电台(站)70920个,无线电发射设备总量2000多万部,无线电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铁路、航空、气象等各个领域。


随着无线电设备的广泛使用,无线电干扰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着重要无线电业务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无线电安全方面,我省《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违法活动。同时明确,使用移动基站设备窃取通信终端信息,扰乱公众移动通信秩序;使用卫星电视干扰设备和非法设置的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在机场周边、铁路沿线、电力线路和危险化学品存储等保护区使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均为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和技术阻断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据国家新《条例》规定,对“黑广播”“伪基站”“卫星电视干扰器”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为消除群众对无线电台(站)电磁辐射的担忧,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对发射设备进行电磁辐射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履行告知义务。

新媒体编辑: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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