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
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给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欢度节日提供优良环境,现就“两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69。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
2018年2月14日
新媒体编辑: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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