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热点】临汾市电动车管理要立法了,不看你就OUT了!

2018-03-02 临汾广播电视台



近年来,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走进人们的生活,成了一些交通参与者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规范电动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年,关于电动车的相关立法问题也在我市提上了议程。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与大家相关内容?这些可都和大家息息相关哦!


电动车的相关概念

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汽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道路车辆。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关于摩托车规定的二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属于市经信委编制并公告的注册登记产品目录内车型。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公开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在本市不能注册登记或者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在电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等更改电动车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或装置等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

 

(四)销售、驾驶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电动车;


 (五)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号牌(标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号牌(标牌)。

(六)其他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废旧电池这样处理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注册登记和备案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制度。

在市经信委公告的注册登记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于非机动车的,按照《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不属于市经信委公告的登记注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两轮或三轮电动车,在《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实行限期备案管理制度;在《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不属于市经信委公告的登记注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四轮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发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行限期备案管理的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填写申请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电动车,应当在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发有效期3年的临时通行证和特种标牌;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通行证和特种标牌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电动车号牌(标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实行限期备案管理的电动车,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电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号牌(标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通行及管理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

临时通行证、特种标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五)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置转向灯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八)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逆向行驶;

 

(九)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牵引动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实行限期备案管理的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在车道最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驾驶电动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电动车应当在停放点统一朝向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三轮电动车通行。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仅造成人员轻微伤、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应当迅速撤离现场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违法及处罚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对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在本市不能登记或者无法上道路行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拒不退换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未依法向购买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车号牌(标牌)未安装在指定部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和号牌(标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和号牌(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处50元罚款。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办理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号牌(标牌)补领或者换领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临时通行证和特种标牌失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拼装机动车予以处罚并收缴。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六)至(十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人未年满十六周岁的,还应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

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处罚规定执行。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不在其专用通道内或靠车行道最右侧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并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给予的罚款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侮辱、阻挠或者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城区”范围

《临汾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称"城区"是指:临汾市区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线、东至国道108线、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西至省道临大线及国道309线、省道临夏线以内的区域,含界限路面。


新媒体编辑:郭珊

特别推荐

岳普煜参加市委办公厅第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弘扬“红船精神”主题党日活动

【关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防措施

【聚焦】壮观!春日壶口,飞流直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