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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该不该强制?
临汾广播电视台
2024-05-07
婚前医学检查(婚检),
又称婚前健康检查,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
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民法典: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这样规定是为了
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实施以来,
出现了一些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或不了解配偶婚前身体状况,
但
婚后发现
配偶有重大疾病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案例。
比如,
男方小熊(化名)与女方小陈(化名)
2020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
男方向女方支付了24.8万元彩礼,
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事后男方发现
女方隐瞒了精神疾病的情况,
其曾在2017年就入院治疗近4个月之久。
随后男方起诉至法院
希望撤销婚姻,
要求返还彩礼。
因“精神分裂症”系重型精神障碍,
属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女方在婚前未向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实情,
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院准许撤销婚姻。
是否强制婚检,
存在
20年的规范冲突?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
同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都要求婚检。
《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应当
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应当”婚检表明,
这是一种强制性婚检,
并且不再区分是否具备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
一律实行婚检。
此处的“强制”,
并非通过直接强制实施检查,
而是不自行检查就不予结婚登记。
2003年,
强制婚检制度出现转变。
国务院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
刻意淡化了“管理”色彩。
同时其第5条规定
在结婚登记时
并不要求出具婚检证明材料,
甚至连无重大疾病的签字声明都不需要。
条例之所以未规定强制性婚检,
民政部给出的解释是: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
无法认定当事人
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
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
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
有观点指出,
《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
仍保留了上述“结婚登记应持婚检证明”的内容。
这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
《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
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
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自愿婚检,已成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
2021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
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
婚前医学检查
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
近日,
北京、黑龙江、河南、湖北、宁夏等地
婚检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
婚检目的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
不需要付费。
婚检机构会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办公室,
婚姻登记的同时自愿进行婚检。
这些婚检机构均为当地妇幼保健院,
婚检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
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等,
对于精神类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
则是进行问诊。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历多次修正,
保留了强制婚检条款,
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但记者拨打黑龙江多地婚姻登记机关电话,
工作人员均表示
婚姻登记已不需要携带婚检证明。
82份判决书:
被隐瞒疾病,
未必能撤销婚姻
今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
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
82份因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婚姻案例的判决书
。
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
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63%),
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有30件(37%)。
“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主要是两点↓↓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一是疾病本身,
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比如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
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等疾病,
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这类疾病
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而驳回申请。
二是原告无法证明
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从样本案件来看,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
往往通过介绍相亲、网络交友等途径相识,
很难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有深入了解,
一般人也很难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
比如
有的当事人
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前没有婚检,
只是一方简单告知有某方面疾病,
另一方未对疾病有准确的认识。
有的当事人
甚至婚前陪同过准配偶到医院看病,
结婚以后才发现
配偶病情严重以至于影响共同生活,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这类案例,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
常常因为无法判断
一方对另一方病情知情的程度,
而认定为患有疾病的一方没有隐瞒重大疾病,
导致婚姻无法撤销。
课题组:
强制婚检,
有其必要性
课题组认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
撤销婚姻制度,
在法律中适用门槛较高。
通过梳理资料发现,
85%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
可以通过婚检查出来。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
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
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申请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
课题组表示
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
课题组负责人程雪阳表示,
此前取消强制婚检
有一个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婚姻自由。
但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
“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
而不应是“盲目自由”。
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
付出大量信息搜寻成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
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
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
应当要求拟结婚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
“
这可以保证准配偶对对方身体状况有知情权,
以减少婚后因为身体状况引发的纠纷。
”
课题组方案:强制证明进行过婚检
近年来,
一直有建议或支持
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
比如课题组调研发现,
现实中
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
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
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
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
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比如,
上海市虽然自2005年
就开始推行“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
但该市2020年婚检率只有13.2%,
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
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实行强制婚检,
一方面可以
较低成本判断
另一方是否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
给一开始就想隐瞒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慑
。
程雪阳认为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
在于证明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
对此,
课题组建议
把《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改为
“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并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
↑课题组设计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格式
卫健委数据:
婚检率逐年提高,无需强制
反对强制婚检的观点则认为,
强制婚检可能会回到
登记机关判断是否适宜结婚,
出现行政干预婚姻自由的状态。
还有人担心
婚检结果需要被登记机关掌握,
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指出,
婚检制度固然具有现实意义,
关乎国民健康和人口素质,
国家可以视其为重要的公共利益,
但实践操作上却收益甚微,
而且促进这一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式
其实也不需要强制。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卫健委给出一个数据,
“
参加婚检的人数逐年增多,
婚检率不断提高,
每年共有500多万对新婚夫妇参加婚检,
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
上升至2018年的61.1%,
接近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平均水平”。
这表明不实行强制,
也可以实现婚检的目的。
他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交由结婚双方主体自主决定,
国家加以适当引导
(宣传教育、规范服务、免费婚检等),
应是可行的改革方向。
这也是《母婴保健法》应有的修法方向。
婚检该自愿还是强制,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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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视听融媒体编辑/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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