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构建高效衔接的绿色出行体系,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科学利用空间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城市市容管理品质,推动合肥市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长效化、精细化,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4.设置原则及类型;5.停放区设置要求;6.停放区设施及标识。本导则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74号;邮编:230022)。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设置原则及类型
4.1设置原则
4.2设置类型
5. 停放区设置要求
5.1禁止设置区域
5.2设置区域要求
5.3 停放区形式
6. 停放区设施及标识
6.1 设施要求
6.2 标志标线
6.3 停放区编码
条文说明
附录A :条款表述用词说明
附录B:共享自行车停放形式及停放区设计标准
附录C:共享自行车停放区标识标线画设标准
1.总则
1.0.1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各城区城市道路(含现有道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路侧带及城市其他公共区域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区的设置。非公共区域及其他主体的自行车、非机动车、共享电动车停放区设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1.0.2 共享单车停放区的设置,除符合本导则以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51439-202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
3.术语与定义
3.0.1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E-bicycle
sharing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自行车。本导则简称“共享自行车”。
3.0.2 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车行道最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空间范围,一般由人行道、行道树及设施带等组成。本导则所述路侧带不包含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距线之间的空间范围。
路侧带中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也称步行通行区或步行通行带,其宽度为步行道的有效宽度。
3.0.6 共享自行车停车位 Shared bicycle parking space为共享自行车而设置的停车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空间组成。
3.0.7 消防通道 Fire fighting access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内的通道。
3.0.8 危险边坡Dangerous slope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且灾害发生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边坡。4. 设置原则及类型
4.1 设置原则
4.1.1 因地制宜原则。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及规模应从各管理区实际出发,严格施划,并与用地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控制停放总量,促进共享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避免投放过度,妨碍行人、车辆通行。4.1.2 安全有序原则。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满足相关的消防扑救及应急疏散等设施及空间需求,同时与周边车辆出入口、非机动车道、行人通道以及相邻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引发交通事故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4.1.3 便民利民原则。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发挥自行车交通系统优势,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4.1.4 协调美观原则。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引导市民整齐、有序停放共享自行车,与城市景观相协调,营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4.2 设置类型
4.2.1 接驳换乘类停放区。主要服务于市民在轨道站点、公交站点换乘接驳而设置的停放区。4.2.2 生活通勤类停放区。主要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出行及工作人员、学生、工人等人群通勤型出行而设置的停放区。4.2.3 休闲游憩类停放区。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园、商业用地、河流水系、山林绿地等相关用地,满足市民的健身休闲、观光体验等骑行出行而设置的停放区。4.2.4 调度综合类停放区。具有调度功能的大型或中型停放区。5.停放区设置要求
5.1 禁止设置区域
5.1.1 城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站、大型文体建筑等设施所在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需编制并通过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或专项规划论证,未编制或未通过的禁止设置。5.1.7 场地邻近危险边坡或最大坡度大于4.0%的路侧带。5.1.8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出入口50m范围内。图5-01 消防设施周边禁止设置示意图
5.1.10 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图5-02 道路交叉口及周边禁止设置示意图
5.1.11 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5.2 设置区域要求
5.2.1 接驳换乘类停放区应结合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台等便捷、醒目的地点设置,方便与城市公共交通及步行系统畅通连接。停放区与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台的距离宜为30m到100m,最远距离不宜大于300m。5.2.2 临近城市轨道车站出入口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宜沿出入口地面亭围护结构两侧及后方地坪设置,且应后退地面亭平台前的踏步前缘不小于30m的距离。图5-03 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3 临近公交站台宜沿站台两侧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停放区应后退公交直线式停靠站站台、港湾式公交停靠渐变段及站台、站牌、两侧路缘线不小于30m的距离。图 5-04 公交停靠站周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4 生活通勤类停放区的布局应与上下游停放区保持适当距离,布局适宜于出入口两侧分别设置。利用小区、医院、公园、商业区、办公区等人流较密集的场所出入口门前区停车的,应在出入口两侧30m范围以外区域设置。图5-05 场所出入口门前区设置示意图
5.2.5 休闲游憩类停放区应沿休闲通道、景观廊道临近自行车道的一侧设置,对于需要服务的旅游景(点)、公共服务区域,宜于出入口两侧分别设置;停放区间距宜为3-5km,不宜小于500m。5.2.6 调度综合类停放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通行和消防安全因素,宜结合公共建筑、绿化设施等综合利用空间设置,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车位数在500个以上的停放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5m,停放区内部交通线路应明确,尽量做到单向行驶,使自行车走行线路不发生交叉和冲突。5.2.7 利用行道树绿带的树间场地停车的,树池外缘间隔应不小于1.8m。图5-06 行道树绿带树间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8 利用路侧带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后,支路人行道剩余净宽度一般不小于1.2m,次干路及主干路人行道剩余净宽度应不小于2m。图5-07 支路人行道通行净宽度计算示意图
图5-08 主干路、次干路人行道通行净宽度计算示意图
5.2.9 利用人行道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后退人行道斜坡边线、人行横道线两侧各5m的距离。图5-09 人行横道周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10 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至少后退盲道两侧各0.5m的距离。图5-10 无障碍设施、盲道两侧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11 路侧带上设有变电箱、控制柜等带电箱体,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后退箱体边线不小于5m的距离。图5-11 带电箱体周边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12 路侧带上设有电话亭、书报亭、移动厕所等建构筑物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后退建构筑物出入口方向的边线不小于5m的距离;图5-12 建构筑物周边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13 路侧带上设有指示牌、电线杆、路灯等杆体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后退杆体不小于1m的距离;图5-13 电线杆、路灯等杆体人行道停车位设置示意图
5.2.14 路侧带上设有电力、燃气、通讯给排水等市政设施管线工作井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后退井盖外缘不小于1.5m的距离。图5-14 市政井盖周边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2.15 路侧带范围内临近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应后退出入口不少于5m的距离。合城市相关桥下空间管理相关要求,且市政人行天桥结构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净高高于2.5m的桥下空间可在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图5-1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周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示意图
5.3 停放区形式
5.3.1 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当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得小于1.8m,不宜大于25m,相邻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5.3.2平面式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形式可采取直排式、斜排式两种基本形式,通常情况下一般采用直排式设置,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采用斜排式。5.3.3不同设置形式的停放位宽度和车辆横向间距以及共享自行车停车通道宽度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5.3.4停放区位于盲道与路缘石之间的,车头统一朝向车道。5.3.5停放区位于盲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停放区离建筑物立面之间有行人通行宽度,车头统一朝向车道;停放区紧贴建筑物立面的,车头统一朝建筑立面。
6. 停放区设施及标识
6.1 设施要求
6.1.1 停放区应设置停放区标志和标线,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6.1.2 停放区内应预留合适位置,方便安装智能化设备、标识牌等设施,指引市民规范停车。6.1.3 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实施数字化管理。共享自行车应安装卫星定位模块,模块可接收卫星信号进行定位,应在APP地图上设有明显标识显示附近电子围栏的位置信息,引导用户入栏同向定点精准停放。6.1.4 电子围栏读取设备安装宜采用暗埋、隐藏式,不得影响行人安全出行及城市环境景观。6.1.5 共享自行车通行空间与停放区之间存在路沿石或台阶等高差空间阻隔的需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位置与停放区的通行距离不宜超过100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5。6.1.6 设施的设置除满足本导则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标志标线
6.2.1 生活通勤类、休闲游憩类及调度综合类停放区宜在共享自行车行进方向的右侧设置停放区引导标志。6.2.2 引导标志应设置于路侧带内靠近路缘石的一侧,标志板及支撑结构的边缘至路缘石的内侧不应小于0.25m。城市道路空间内,多个连续的停放区宜只设置1个停车标志。6.2.3 引导标志宜与路灯、行人导引类指示牌等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一体化共杆设置。单独设置的,可采用指示牌或导视牌。采用单柱式支撑方式的指示牌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3m。指示牌、导视牌参照附录C的规定。6.2.4 引导标志版面为正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字白色衬边,边长取30cm,P字与自行车图案按照现行标准结合使用。6.2.5 停放区的标线一般由停放区域边缘的边线、共享自行车图案、两侧停放角度引导线共同组成。边线宽应为10cm,停放角度引导箭头长度应为70cm,线宽应为6cm。本章以下内容参照附录D的规定。6.2.6 停放区标线采用直排式、斜排式两种基本形式,为闭合四边形。停放区水平居中布设非机动车路面标记,两侧为停放角度引导箭头,箭头朝向停车方向,箭头顶端距边线为20cm。停放区较长时,可重复设置,其间隔宜为5-10m。6.3 停放区编码
6.3.1 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应统一编码,各管理区可采用实际情况选择铭牌类或涂料类编码方式设置。6.3.2 停放区编码按照:区名大写首字母-街道编码-位数码区间数进行编码,位数推荐采用3-5位数,表示该停放区的泊位编号。6.3.3 铭牌类编码,铭牌尺寸为10cm×20cm,可采用不锈钢等耐候性强的金属材料,内部字体可采用蚀刻或者镂空等工艺,确保字体清晰耐久。铭牌于停放区两侧的边缘线居中位置各设置一处。6.3.4 涂料类编码,字体颜色采用黄色,单个字体高度为25cm,宽度为15cm,在停放区两侧的边缘线居中位置各设置一处,字体方向向内,并与直排式及斜排式停车的车身方向平行。条文说明
3.0.8条文说明: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建质[2005]228号,关于危险斜坡的规定。4.1条文说明:参考《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确定“交通适宜、安全美观、便民适用、公交衔接、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六大原则;《合肥市城区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确定:安全高效、可见高效、可达性高、成片成网、规模适度、疏密有致、景观协调的原则。本导则确定为“因地制宜、安全有序、便民利民、协调美观”四大原则。5.1.1条文说明:城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站大型文体设施等场所均处于人流快速集散、交通组织复杂的区域,引入共享自行车会增加交通组织的复杂性,但随着近些年TOD理念的普及,不少交通枢纽开始实行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自行车交通也成为重要环节,故本导则要求编制并通过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或专项规划论证。5.1.3条文说明:城市快速路应保证汽车畅通快速行驶,应禁止共享自行车进入;参考北京市、成都市按照人行道2.5m设置,综合考虑本市城区道路实际,最终本导则按照2.5m控制。5.1.4、5.1.5、5.1.6、5.1.8、5.1.9条文说明: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无锡市等地导则均按此标准规定。5.1.7条文说明:考虑到共享自行车行驶安全,对存在危险边坡或最大坡度大于4.0%的场地禁止设置停放区。5.1.10条文说明:北京市、无锡市按照20m控制,广州市按照15m控制,本导则取高值。5.2.1条文说明:根据现有相关研究0-300m范围内为地铁强影响区域,超过该距离使用者步行意愿大大降低,故本导则规定停放区最远位置与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台距离不宜大于300m。5.2.2条文说明:根据《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第6.5.2条规定自行车停场与站点出入口的步距离宜控制在50m以内;《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第9.1.3条中规定:“轨道车站、交通枢纽等应在各出入口分别设置路外自行车停车场,距离不应大于30m”。《成都轨道交通衔接设施设计导则》第5.1.7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轨道交通车站的上限值为100m。北京市《轨道交通衔接设施设计技术指南》第5.1.5条规定了上限值为50m。上海市《轨道交通衔接设计导则》沪交科(2015) 859号同样规定了上限值为50m。为方便和鼓励乘客通过非机动车方式换乘至轨道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尽量靠近轨道车站出入口。距离上限值规定为50m。参考已颁布城市规定:北京市不影响正常通行,广州市10m,成都市30m,无锡市30m,本导则最终按照30m距离控制。5.2.3条文说明:参考已颁布城市沈阳按后退5m控制,无锡按后退20m控制,综合考虑交通管理及市民出行便捷性,本导则最终按照30m距离控制。5.2.4条文说明:参考广州市、沈阳市按照10m控制、无锡市按照30m控制,考虑到市民使用的便捷性及实际可停车数量,本导则按照高值30m控制。5.2.5条文说明:参考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城镇型绿道二级及一级驿站需提供自行车租赁点,二级驿站间距宜为3-5km;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步行商业街长度一般为500m~800m,不超过500m,在此长度可适应不同年龄人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5.2.7条文说明:间隔1.8m可以保证至少可停3辆自行车,少于3辆,不便于管理,城市景观零乱。5.2.8条文说明: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一般值为3米,最小值为2m,考虑到我市支路实际结合各区意见,设置最小宽度一般值为2米,最小值为1.2米。5.2.10条文说明:北京市、沈阳市、无锡市等地均按照后退盲道两侧各0.3m的距离控制。盲道宽度为0.3-0.6m,按照最窄0.3m计算,本导则考虑到自行车出入及不规范停车对盲道通行的影响,按照两侧各后退0.5m控制。5.2.11条文说明:净宽度大于4m,保证消防车辆可以应急通行,并预留1m的间隔和操作空间,本导则最终按照5m距离控制。5.2.15条文说明:消防要求参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第6.2.6条规定: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净高要求参考北京市《轨道交通衔接设施设计技术指南》第5.2.1.8条和《成都轨道交通衔接设施设计导则》第5.3.8条规定:自行车停车场最小净空不宜小于2.5m。5.3.1条文说明:参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第6.1.2条规定: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25.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6.3.3条文说明:街道编码由各区根据街道排序自行编码,位数预留具体根据各区街道实际需求拟定。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的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θ——停车位与通道夹角(采用90°、60°、45°、30°)
注:本导则停放区的以共享电动自行车为单位制定,共享人力自行车按照0.81的系数折算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