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写真|加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无锡再出新举措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一老一幼”整体解决方案》,切实增加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供给,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无锡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
鼓励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仓储、校舍存量房以及社区用房等改建养老托育设施(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育点等),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基础上,可暂不改变规划性质、土地权属,不扩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优先保障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27号)
(五)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
(六)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0号)
(七)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安〔2021〕25号)
(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2〕79号)
(一)存量的商业、办公用房或工业、仓储用房等。
(二)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或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住宅区闲置用房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用房等。
(三)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疗养机构等。
(四)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民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乡镇(街道)等各方意见,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增加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供给。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和意见,组织联合踏勘,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一)项目提出。项目单位通过属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向各市(县)区协调机制提出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需求,编制项目申请建议书,提交相关材料(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
(二)联合会审。市(县)区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统筹各地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织联合踏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对存量建筑资源是否用于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出具项目实施确认表(附件)。其中,属地乡镇(街道)结合区域内养老托育服务供需情况,就项目必要性、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及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不动产权属查询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就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等提出意见;消防部门主要就存量资源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意见;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区域功能布局适宜性意见。
(三)项目实施。经各地区协调机制决策同意实施,依照项目相关报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严密组织实施,严把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符合绿色、节能、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利用存量闲置资源改建养老托育设施,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
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市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参与普惠养老机构签约的,优先纳入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同时,改建后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养老托育领域有关政策支持。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涉及部门职能内容,由各相关部门依职权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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