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更加紧密上海合作组织利益共同体之国际法思考
*本文刊载于《“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2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版,第38-52页。
作者简介
王丽华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
袁星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201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以来,其合作范围从安全领域不断外溢向经济领域。在“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倡议下,打造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打造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存在的法律障碍,应从国际法角度考虑构建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可以通过升级经济合作形式、改革组织运行机制、推动实施机制建设等方式进行。中国作为主要倡导国要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同上海精神结合起来,承担供给“一带一路”等公共产品的大国责任,以国际法方式将中国利益与上合国家利益相结合,积极推动上合组织机制的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
上海合作组织;利益共同体;上海精神;公共产品
上海合作组织由原先的“上海五国”会晤机制发展而来,2017年阿斯塔纳会议做出了给予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成员国地位的决议。至此,上合组织已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领土覆盖面最广的区域性国际组织。2019年6月14日,习近平在上合组织比什凯克峰会上发表讲话指出,要把握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要把上合组织打造成互利共赢的典范。上合组织内部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能,组织的工作范围也不断从地区安全向经济领域外溢,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的构建是打造上合组织更加紧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因此,探讨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构建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构建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必要性
1.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凝聚力
在区域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只有共同体成员具备了充分的认同感,不断加强凝聚力,才能真正使共同体成为统一的整体。纵观欧盟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区域认同感也非一蹴而就,而是以经济为开端通过渐进方式进行,这既避免了对主权的过度挑战,也切实提高了区域凝聚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所覆盖地区内的政治、文化等背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相互之间的认同感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而与此同时,各国现阶段都期待实现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经济竞争力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中国“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计划、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战略、印度“季风战略”等倡议、战略均致力于促进成员国内部及其对外经济经贸的发展。通过打造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将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战略相连结,有利于提高上合组织成员国总体经济水平和国家实力,提高成员国相互间认同感,从而加强上合组织凝聚力,推动命运共同体建设。
2.进一步提升上合组织安全合作、文化交流功能
随着上合组织安全合作、文化交流功能的加强,打造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势在必行。根据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某一领域的合作成效具有“外溢效益”,能够带动另一领域的新合作。许多学者认为,发展和和平是同一面硬币的两面。对于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来说也是如此。随着上合组织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其成效将进一步反向“外溢”至安全领域,从而形成经济与安全互动的良性循环。上合组织安全合作发展至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经济掣肘已成为其主要瓶颈。中亚成员国经济发展有限,社会贫富差距致使极端事件频发,区域冲突不断。同时,中亚成员国综合国力不强,普遍奉行大国平衡的外交政策,其受制于欧美的立场是上合组织进一步深化安全合作的主要绊脚石。此外,上合组织文化交流功能的拓展得力于经济合作的深入。中亚各国历史悠久,俄罗斯文明地区影响力大,但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文市场化水平较低。经济合作所形成的企业交流、人才互通以及市场化导向对上合组织文化交流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建设更加紧密,切实提高了成员国经济水平和国家实力,而其所形成的经济互利成果,也将进一步加深政治安全互信,推动文化交流。
3.推动上合组织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有影响力的参与者
上合组织不仅是成员国关系自身命运的公共产品,更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的区域组织。青岛峰会上各国元首通过联合宣言确认上合组织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极具影响力的参与者,成员国始终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所提出的“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要求,已就包括全球经济治理、维护多边贸易规则和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内的众多国际性重大问题表明了主张及立场。当前,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正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主要变革力量。在上合组织中,中俄印是举足轻重的新兴经济体,而中亚各国地处亚欧大陆交通枢纽,冷战结束后成为重要的战略缓冲地带,其地缘政治意义明显。作为当今世界幅员最广、人口最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上合组织凭借其显著的地缘优势正在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积极力量。1984年罗伯森指出,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更加紧密上海合作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建设不仅能够形成合力帮助成员国对抗美国霸权机制带来的各种限制和障碍,同时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体系的重要环节。
(二)构建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可行性
1.加强经济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地区域组织的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世界在走向多极化的过程中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经济一体化成为区域组织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中,较为典型的有欧盟、东盟以及北美自贸易区。以欧盟为例,经济合作始终贯穿欧盟发展的整个过程,并通过国际贸易以及一系列货币、金融政策保障成员国具有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区域贸易不断增长。而东盟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如此,致力于不断提高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持续积极推动区域内经济合作。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区域经济组织或是签订了区域经济协定,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已成为全球趋势。
2.上合组织成员国都有发展的需求和动力
当前,上合组织成员国皆不同程度地面临发展问题。中、俄、印作为目前上合组织的三个经济大国,同属于新兴的经济发展大国,经济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内需持续增长,加强经济伙伴合作将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对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内经济合作的意愿不断提升。此外,中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设施水平较差,其中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属于最低收入国家,即最不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上合组织成员各国虽经济水平、发展愿景各不相同,但均将经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第一要务,对区域经济合作意愿迫切,为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利益共同体提供了内在动力。
3.目前上合组织具备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时机
近年来中亚地区相对稳定,边境问题谈判和军事互信机制演进相对良好,为上海合作组织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亚地区“三股势力”得到有效控制,区域安全领域合作前景看好。随着美国总统特朗普确立了优先处理国内问题的原则,美国暂时无暇对中亚地区实施干涉与渗透,这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保障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至今,成员国经济不断发展,相互依赖度不断攀升,形成了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天然推动力。成员国经济大幅增长,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区域内贸易、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联系日益增强、投资合作稳步推进。成员国内贸易投资不断深入,便利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合作依赖度日益加深,为更加紧密上海合作组织利益共同体建设夯实基础,提供动力支持。
4.上合组织现有的组织机制和法律文件提供了制度和机制支持
上合组织目前已在经贸合作领域设立6个工作小组,分别由不同成员国牵头负责。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论坛是成员国建立的多边学术机构和非政府专家咨询机构,实业家委员会是为调动民间力量参与组织经济活动的机构,分别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建设提供专家智力和民间力量支持。2005年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是成员国政府授权成立的金融机构,2018年青岛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在银联体框架内设立300亿人民币等值专项贷款,为利益共同体建设提供重要的投资融资合作平台。现有法律文件中包括综合性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和《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引领性。此外,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文件是在相关领域中具有针对性的详尽规范,例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及其附件以及一系列海关合作文件等。
二、
构建更加紧密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碍
(一)上合组织经济合作现状
自“上海五国”提出经贸合作以来,上合组织始终坚持经济合作。2001年以来,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发展迅速,贸易投资不断扩大,组织内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合作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
首先,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文件不断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是上合组织经贸合作的纲领性文件,起指导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组织根据区域内经济合作的发展状况,制定了阶段性合作规划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和《2017-2021年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另外,经济领域不同方向的合作文件不断增多,如基础设施方向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海关方向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执法合作议定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发展应用风险管理系统合作的备忘录》。
其次,经济合作重点突出。上合组织以能源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带动区域经济合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确立了多个能源合作项目,并建设了中亚地区规模最大的天然气输送设施。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通往中国的“阿苏-阿拉山口”石油管线、中哈天然气管线、中国-中亚天然气管线工程、中俄原油管道等工程陆续竣工,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取得重大进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系列道路交通项目在成员国国内顺利完成,如中欧班列、双西公路、安格连-帕普铁路卡姆奇客隧道、艾尼-朋吉肯特高速公路等。
再次,经济合作领域不断深入拓展。2006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决议》和《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成员行关于支持地区经济合作的行动纲要》表明,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中心主要是能源、信息和交通运输领域。2018年青岛峰会各国元首上通过了《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及多份涉及除上述领域以外的其他不同经济领域的务实合作文件。上合组织经济合作领域已不断拓展,逐渐延伸至农业、电信、金融、海关、支付、检疫、税收等领域。
最后,合作方式不断发展创新。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经济合作方式的创新,积极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推动利益共同体建设。“上海合作组织经济智库联盟”、“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通过提供智力和法律支持的方式加强了组织内的经济合作。青岛峰会上,各成员国签署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采用展览论坛、组织研讨、培训的合作方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构建更加紧密经济利益共同体存在的法律障碍
区域经济一体化根据其合作程度可分为优先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6个主要形态。上合组织现处在由优先贸易安排转向积极探索建立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的阶段,目前中国已与巴基斯坦建立了中巴自由贸易区,并与印度磋商建立自贸区,但与俄罗斯等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尚达成相关安排。自由贸易区相较于完全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同盟等形态仍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上合组织现阶段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状态距离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上合组织内部及各成员国均存在一系列法律障碍,阻碍着利益共同体的推进建设。
1.成员国国内法治水平低,法律制度不健全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内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成员国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有待提升。为了进一步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各成员国都陆续出台了鼓励经贸投资的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以求与上合组织协同发展。但是由于成员国各国法律环境本身存在明显不足,法律实施环境不稳,执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政府决策改变也会影响法律环境,例如,中国一些企业的投资项目已经面临政策变动而被废止的风险。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制度支柱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包括预算透明度、司法独立、法律框架解决争端效率等方面。在制度支柱因素上,除印度排名47(47/140)以外,其他成员国排名都在60名之后。其中俄罗斯在透明度领域的分数表现较弱,排名113(113/140),印度虽然有世界第三大市场的潜力,但其贸易开放程度仍有待提高,其排名为136(136/140)。成员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效率较低、企业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了区域内贸易、投资出现各种障碍,一系列合作项目无法有效落地成型,背离利益共同体建设的需求。
2.上海合作组织决策机制存在局限性
现有的上海合作组织体制框架存在局限。目前,上合组织的常设机构有秘书处和反恐怖机构。现阶段的上合组织仍然没有专门的促进经济合作的常设机构,仅仅是经贸部长会议作为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协调机制,在经贸合作领域设立的6个合作小组,由不同国家分别牵头负责。欧盟的共同体机制相对来说较为成熟,欧盟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构,设立了包括贸易、经济专员、内部市场专员、金融专员在内的28名委员,这样的专门性委员设置有利于组织的经济合作持续发展。上合组织采取的是总理事会、部门领导人会议模式,采取年度会晤机制,其运作效率较低,而专业小组由各国牵头的模式虽然有利于成员国发挥其各自优势领域力量,但其效率也受到了牵头国国家实力、政府工作能力的制约。印度和巴基斯坦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之后,对组织内制度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上合组织目前机制为多层次会议+协商一致的形式,其运行效率容易受成员国单一利益影响。在决策机制方面,“协商一致”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产生效率低下的问题,近年来WTO正式决策机制的核心——协商一致原则同样也面临着受成员国利益分歧与成员数目增多所带来地困扰。
3.上合组织务实性经济合作文件较少
乌兹别克斯坦对于上合组织的态度一直比较务实,认为“不能将摊子铺得过大,要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问题。”而事实上,在经贸合作领域,上合组织的现状是综合性、指导性的法律文件比较多,而专业性、务实性的合作文件较少,主要有:《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合作)协议》《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及其三个附件)《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以及部分公报、声明等。诸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首脑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联合声明》、《2017-2021年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等多为纲领性文件,缺乏实践操作性,对于推进组织区域内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成员国利益共同体的实质性促进作用有限。而只有不断增加务实性合作文件,将经贸合作落到实地,才能建设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避免其沦为清谈馆或是俱乐部。
4.上合组织缺乏落实经济合作的实施机制
在国际组织建设过程中,不少多边条约都赋予了国际组织和机构实施监督功能和履约能力建设功能,以保障缔约国履约能力,促进落实多边条约实施。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三节规定了该组织对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的功能,并且可以在汇率政策上进行指导,而各会员国应当向组织提供进行监督所必要的资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也规定了为实施经济政策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的职能,如提供法律框架课程帮助各国实现本国法律和治理框架与国际标准的统一。目前,上合组织经济合作项目的确定和实施主要有经贸高官会议和专业工作组分领域推进。2002年至2006年期间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机制化建设基本完成,在历经国际性金融危机、“一带一路”合作和扩员这几个关键性阶段后,其运行模式已无法高效率推进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建设,其最突出的表现即为缺乏落实经济合作的实施机制,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成员国履约能力建设机制较为薄弱,导致经济合作途径不畅。
三、
推动上合组织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路径
(一)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价值理念
推动上合组织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构建,必须坚持“上海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据构建主义的理论,国际关系在互动的过程中会产生观念层面的价值交换,形成“共有知识”(需要注释)。若以丛林法则作为共有知识,则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但若以积极合作作为共有知识,则有利于形成“集体身份认同”,促进国家关系发展。“上海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上合组织成员国确认的“共有知识”,对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合作组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产物,自开展经济合作以来,无论是区域整体贸易,还是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均实现高速增长。“上海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能够作为各成员国共有知识形成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身份认同,从而支持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的建设,同时也能够作为“上海合作组织智慧”和“上海合作组织方案”,为其他地区和全球治理提供新思路,支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帮助解决全球经济周期性危机的顽疾。
(二)签订协议,逐步由自由贸易区向关税同盟转变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条约协定建立统一关境,在关境内缔约国相互减让、取消关税,对统一关境意外的国家或地区商品实行共同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与自由贸易区相比,关税同盟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它避免了需要以原产地原则作为补充,而是建起共同的“对外壁垒”,因而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的排他性更强一些,其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也更强;其次,关税同盟有利于吸引同盟外企业将生产点转移至关税同盟内,从而吸引大量外国直接投资;最后,关税同盟内各成员国产品自由流动,可以降低各国的管理成本。上合组织目前在海关估价、产品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方面已达成相关合作意向,中国与巴基斯坦已建立自由贸易区,与其他几个成员国达成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意向,成为关税同盟建立的良好基础。构建上合组织关税同盟,首先应当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协调关税同盟内的制度运行,这是关税同盟赖以生存的基础。其次,应当建立成员国统一关税制度和其他对外法律制度,如海关、检疫、数量限制、技术标准等法律制度、规则。事实上,关税同盟的建立比自由贸易区更为困难,上合组织建立关税同盟应当签订协议,在GATT规定的不超过10年的合理期限内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构建。
(三)推动上合组织机制改革,提供经济合作的制度保证
上合组织扩员后,为进一步建设利益共同体,势必要对现有机制进行改革。中国应在确保尊重“上海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上合组织机制改革。首先,应当积极转变秘书处职能。上合组织秘书处应该从以统计、记录为主要职能制的机构向中枢协调职能转变。组织扩员之后,秘书处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其职能改革不仅对构建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大有裨益,也能够为打造命运共同体提供保障和支持。其次,应设立经济领域的常设机构以落实经济合作,推动设立监督机制,强化成员国履约能力建设机制。此举不仅有助于协调一系列经济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更对上合组织持续性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应当改革决策机制,以适应扩员后的组织。随着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增加,在保留“协商一致”机制为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多数通过”的机制或许可以解决一昧坚持协商一致机制所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对于区域经济合作而言,其主权敏感性较之于政治、安全领域较低,将“多数通过”机制引入利益共同体建设能够在以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更为灵活地在经济领域达成一致意见。总而言之,扩员后上合组织原有机制需要进行有效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为打造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助力。
(四)签订专门性条约,拓展上合组织经济合作途径
上合组织除成员国外还有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的方式加入到上合组织中来。在对外合作方面,目前上合组织与对外合作的国家、组织所签订的经贸合作条约多为声明、备忘录形式,可提供框架性的法律依据,但缺少落实上述指导性条约的专门性条约,从而导致上合组织对外交流合作水平有限。上合组织应当重视与观察员国、合作伙伴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通过积极推动签订专门性条约方式将对外合作规范化、体系化。条约作为合作的基本手段和常用方法,承担拓宽合作领域和规范合作行为的作用。上合利用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以及参会客人机制,积极签订专门性经济合作条约,能够为对外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并协调国际关系,切实提高对外合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利益共同体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一条,宗旨和任务中规定了上合组织应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可以说对外合作始终是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上合组织内部合作机制已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而通过规范性、体系性的条约进一步深化对外合作是加强利益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四、
中国推动上合组织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构建的对策
(一)系统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2016年,习近平主席在G20峰会上提出,世界各国应共建合作共赢的全球伙伴关系,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从提出新视角到向世界传达,中国始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者和践行者,而如今全球疫情发展也表明,世界各国命运与共,只有守望相助才能共克时艰。自新冠肺炎全球传播开始,中国始终通过实际行动践行、阐释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也得到了世界的回应。事实证明,中国通过实际行动系统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比宣言、讲话等形式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同样的,中国在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阐释,能够在推动更加紧密利益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得到更多积极回应。
(二)以“一带一路”为平台,提供公共产品推动上合组织深化经济合作
公共产品是共同受益的一种产品、服务或者资源,其突出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朗普上台之后,美国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都在下降,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如果不愿接替美国,承担起生产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就会造成国际公共产品的短缺,从而导致国际经济治理失序,最终跌入所谓的“金德尔伯格陷阱”。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时必然存在如何平衡国内国际发展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公共产品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在“逆全球化”话题持续热门的情形下,中国需要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以促进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始终面对着自身存在的发展问题,需要避免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产生过度的内耗。
中国作为上合组织的发起国和主要倡导国,一直高度重视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这不仅能够弥补现今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的不足,同时也是为改变全球性公共产品机制所进行的尝试与探索。早在2014年,习近平就有中国愿意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公开表态。2018年,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组建立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为提供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国际公共产品提供了保障。作为中国为世界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了更多双边、小多边的合作机会,有效推动了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在上合组织区域内部现已存在的公共产品中,以论坛、计划等形式存在的较多,其本身支持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力量不够,未来需要中国凭借“一带一路”的平台,构建并提供更为有效的、影响力更大的公共产品,以满足组织内成员国合作需要。
(三)利用国际法方式将中国利益和上合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上合组织利益共同体的繁荣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发展,中国的发展也将为上合组织国家带来更好的机遇。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欧亚地区国家在地理上的相互毗连具有优势,将中国利益与上合国家利益相互结合,能够迸发出更多的经济活力,将蛋糕做大,实现共赢。
不断坚持并深化对外开放,必须充实国际法治以保障全面开放。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保障中国引进来、走出去,完成上合组织新一轮利益融合,要坚持将国际法治理念、国际法原则、规则切实融入“一带一路”等公共产品,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建设,并将成功经验总结创新上升为法律规则,形成良性循环。不采用国际法而试图达到自身开放发展的目标,会形成自我认同和公众认同的缺失,这种观念上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是极为严重的。要积极借助国际法的方式,用国际法的机制来维护中国利益与上合组织的利益,避免过度使用政治交涉或经济利益交换进行合作,才能实现组织成员互信,利益共同体持续发展。要在利用规范的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推动国际法制度创新,提升中国国际法话语权与国家威望,实现上合组织国家互信。要积极培养锻炼国际法队伍,进一步提升国际法理论队伍与实践队伍,切实使用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和平台和资源,为上合组织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至今始终坚持经济合作,建设上合组织组织利益共同体是成员国各国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深入合作的需求,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典范。上合组织内部成员国的发展趋势和相对稳定的地区安全形势以及组织内部机制的保障使得建设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可能。但不能否认的是,上合组织及各成员国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障碍阻碍着利益共同体建设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客观考察上合组织的优势与不足,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指导下,通过组织内部机制改革为利益共同体的建设打好基础,利用“一带一路”平台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大国责任,更多使用国际法方式将中国利益与上合国家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签订更多专门性条约加强对外合作以强化利益共同体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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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0年3月31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华春莹表示,中国政府已向120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了抗疫物资援助。同时,中国也向意大利、柬埔寨、巴基斯坦、委内瑞拉等多个国家派遣抗疫医疗专家组。
18. 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德国联邦议院社民党党团主席米策尼希、尼泊尔共产党(马列)总书记梅纳利等在内的多国政党政要致电致函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提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
19. 徐崇利:《变数与前景:中美对国际经济治理模式选择之分殊》,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20. 何志鹏:《开放发展与国际法:风险及应对》,载《政法论坛》2017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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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万利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