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通知》指出,湖南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取费用均需在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通知》指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而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普通高中本校学生实行相同收费政策。《通知》指出,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其中,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此外,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