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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0多万!江北一主管拆迁副主任被查!

滥 用 职 权 罪




201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对滨江风光带浦口新城段建设项目实施搬迁,时任区拆迁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叶某对口负责。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某通过叶某的老领导(另案处理)找到他,希望能够提高拆迁补偿。叶某先后接受花某某3箱白酒及2万元现金,答应为其“想想办法”。

叶某明知该货运公司实际情况,仍安排下属樊某某、汪某帮助货运公司草拟虚假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评估依据。其中,将没有审批、建设手续的铁趸船登记为2000吨级浮码头,将一个5000吨级岸壁码头登记为7000吨级。花某某伪造印章,向拆迁管理中心提供了证明。


叶某等人收到“证明”后,以“程序过了、材料齐了,制度就算执行了”为由,未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叶某帮助下,该货运公司凭借虚假证明材料多获得拆迁补偿款3500余万元,造成巨额国家财产损失。


此外,叶某还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余万元。2022年6月,浦口区纪委监委对叶某、樊某某、汪某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0月,叶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樊某某、汪某及花某某均被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委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责编| 刘瑞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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