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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出手了,关系到中国每个人

2017-08-27 精英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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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呕心沥血,真正划时代的大事,关系到中国每个人


25日,发生了一件大事,关系到我们每个人,这必然大大改变中国,尤其是改变中国的金融和民间金融,将会使得全国民众的金融思维发生巨大的改变,让国人的风险意识将极大提高。加微信amz902,看更多内幕好文!


那就是今天中国颁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明确提到,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


这一条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等于是让民众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的巨大风险,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这种风险自担的意识,相当于金融行业的打破刚兑,这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健康的真正象征,也是一个国家民众风险意识觉醒的象征。


我们知道,中国的非法集资非常严重,尤其是以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非常严重,包括最近天津发生的大学生被传骗入传销组织后导致溺亡的悲惨案例。


为什么非法集资等传销现象在中国非常盛行呢?


1、国人贪图暴利的心理,总希望能够快速致富。


2、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越是落后的地方,非法集资等传销现象非常盛行。


3、最重要的是侥幸心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接最后一棒。


4、责任推脱心理,赚钱是自己的,亏了钱就是别人和政府的错,最终不断的去找有关部门闹事。


其实,从全世界非法集资和传销的历史来看,绝大部分人都知道是骗局,但是都义无反顾的参与这种骗局,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很多人具有羊群效应,这在金融市场上体现得非常明显,那就是当别人都去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如果你不去做,就脱离了羊群,最终会孤单,因此就会跟随大众,最终导致更加严重的羊群效应。


还有一种就是明知是骗局,但是自己想参与骗局,然后去骗别人的人性,这种人性其实非常普遍。


根据统计,参与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群体,80%以上都知道是骗局,因为只要是正常的人都能明白这是不可能持续实现的暴利,但是这些人仍然会参与当中,因为在分成的诱惑下,他们会充当骗子去骗别人。


还有一种是斯德哥尔摩心理,就是被骗之后,自己被骗子洗脑,或者行为模式成为了惯性,继续参与到行骗之中。


每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各种暴利的宣传就层出不穷,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心理,非法集资和传销就如野火般燃烧。


尤其是现在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非法集资等传销的打击难度越来越难,尤其是互联网传销,具有非强迫性、社交性、知识性、隐蔽性,更是很难监管。


对于这类非法集资等传销,最重要的就是让他们接受风险,那就是一旦参与进去,如果受到损失,应该是损失自担。


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参与任何一次集资等传销行为,事先会想两个问题:


1、这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等传销?是还是不是,这是一个大问题。

2、如果参加这个非法集资等传销,受到了损失是否自己承担?


这两个问题一问,很多人都不会参与到里面去,因为现在绝大多数人参加的目的就是赚钱了归自己,亏钱了就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从而放纵了自己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的心理。


金融,一半是信用,一半是风险,没有无风险的暴利,暴利往往是骗局;人性,一半是善良,一半是丑恶,只有约束人内心的丑恶,才能让善良绽放出美丽的花朵。只有我们承认人性本恶,才能真正懂得和践行人性之美。


抛弃幻想吧,以后的损失只能你自己承担,这是一个风险觉醒的时代!


针对非法集资,国家出手了!


作者:阔老板,来源:财经小目标(ID:caijingV001)


一、国务院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8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银监会补充声明:点名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


据了解,此次《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的编写工作主要来自于中国银监会。《草案》公布后,银监会财政金融法制司发布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突出问题有: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


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为沿用规定



根据银监会官方补充声明:


本次草案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已经被非法集资案诈骗的受害者不要慌张,这里主要是一个责任认定,资金该清退的还是会清退的。


该条文主要明确的是一个“政府不兜底”的态度。


骗子固然可恨,非法集资诈骗案受害者固然可怜,但是政府不能确保100%帮受害者追讨资金。有些已经被洗出境的资金,可能的确很难追回。


所以作为普通人,我们该做的还是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


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第二十六条)。


四、国务院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在草案发布的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也发布通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加微信amz902,看更多内幕好文!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ffjz@chinalaw.gov.cn。


在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并注册后,用户可逐条对法律草案进行支持或反对的投票。



希望与此法案有关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票,共同维护国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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