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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成法律讲堂】不可忽视的化妆品广告

2017-04-01 竞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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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化妆品现在已是每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化妆品虚假广告却不见收敛。不少人因为购买伪劣产品而惨遭毁容。

相关报道:

近日重庆晚报的一篇报道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女子找熟人买化妆品用后满脸浮肿 汞超标1万多倍》

找熟人买化妆品住进医院

经查明,2013年1月至4月间,王某到梁平县一家钢材店,向以前经营过化妆品的熟人杨某,购买了包括黄膏祛斑王R等三无祛斑化妆产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后,起初感觉效果好,又介绍熟人到杨某处买化妆品,并获得一定数额的介绍费。

2013年4月,王某出现脸面及双侧眼睑浮肿,后出现双下肢浮肿、间断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她到梁平县医院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又转入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病综合症,于当年6月8日好转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729.34元。


未评伤残等级判赔2万多元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化妆品销售者,应保证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杨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知所售产品系三无产品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导致王某使用缺陷产品后患肾病综合症,健康受到损害。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惩罚性赔偿须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适用条件。鉴于王某患病后经治疗逐渐康复,目前未评定损伤程度亦未评定伤残等级,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故对王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杨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提示:

1.看包装,购买化妆品的时候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它的外包装,很多人往往都会忽略外包装上的信息,而把焦点放在了包装是否精美,是否好看,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习惯。当然,一款好的化妆品它的包装也会是精美的,但是我们应更多的关注一下外包装上关于产品的信息。比如厂家信息,品牌,生产地以及保质期等。

2.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 购买化妆品的时候要注意其说明书。好的化妆品会在说明书上标注注意事项,使用方法、净含量、保质期等信息。除此之外,我们也应注意化妆品的成分,很多人对化妆品过敏就是对其中某些成分过敏,因此查看它的组成成分是很有必要的。

3.闻气味,要闻一闻它是否有异味,会不会刺鼻。最后,我们还要在手背或耳背后使用一下,看看是否舒适和有无过敏。

4.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对肤质的敏感度,我们也应注意化妆品的成分,很多人对化妆品过敏就是对其中某些成分过敏,因此查看它的组成成分是很有必要的。

5.具体功能一定要知道,我们每个人的肤质不同,在化妆品的选购上也就不同。因此,了解自己的肤质是我们购买化妆品的前提。另外,化妆品并不是功能越多越好,功能越多也就代表了它的成分越多,也就会对皮肤造成过多的负担,弊大于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在购买化妆品时应购买同一品牌或同一系列的化妆品,这也是为了避免给皮肤造成过多的负担。

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网络上购买到虚假产品怎么办

  1.保留有效证据,如果发现所购买的是假货,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用相机拍下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还有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

  2.与商家协商,收集完证据之后就可以通知商家了,且在沟通时,注意别掉进商家的聊天陷阱里,清楚说明给自己所发的货是假货。

  3.要求商家退货,如果商家是7天无理由退款,但没有假一赔三、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

  4.要求商家赔款,如果商家参加了假一赔三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除了退款外,还要按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进行赔付,并承担所涉及商品的物流费用。如果商家参加了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对商品所付款的一倍进行赔偿,并承担物流费用。

  5.向网站投诉,如果以上退货或者赔款和商家未达成一致,可对商家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交各种证据,淘宝服务人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

  6.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如果淘宝所作出的决定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建议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可把商家和淘宝一起投诉了,投诉商家是因为其卖假货,投诉淘宝是因为其监管不力。

  7.物流发回货物,通过以上几个方法如果最终达成协议,就把商品物流回商家,记得要保留物流单据,以免商家赖账。

  8.查看退款,在商家退款之后,应及时查看,以免金额不对。

哪些属于虚假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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