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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中的彩礼:彩礼是离婚元凶?(附典型案例)|聚法案例

2017-04-07 搜案例 找 百恩婚姻律师

近日,一张中国彩礼地图在网络上走红,该图以地图形式标注了中国各地的结婚彩礼金额,引发网友热议。


(图片源于网络)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由彩礼引发的纠纷似乎从未间断过,今天小编就带你从司法数据来看彩礼问题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

时间范围:2014年1月1日-2017年2月20日

数据范围:聚法案例数据库中关于“彩礼”的民事、刑事判决文书

数据总数:75361份


一、审判年份


审判年份

数量(份)

2014

24689

2015

29403

2016

21236

2017

33


根据聚法可视化显示的数据来看,2015年的“彩礼”案件数量最多,判决文书达到29403份,占比为39.02%;2014年判决文书为24689份,占比为32.76%;2016年判决文书为21236份,占比为28.18%,2017年判决文书为33份,占比0.04%。


2016年案件数量相较于2014年及2015年来说较少,这大概和2016年多地政府相继出台的彩礼指导标准有关(例如河南省汤阴县伏道镇以镇政府名义下发《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提出“彩礼总数控制在5万元以内,酒席共不超过15桌”),这些指导意见被认为是为遏制农村高价彩礼风而制定的“限价令”,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彩礼纠纷。


二、省份


根据聚法案例可视化显示的结果来看,“彩礼”案件判决文书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河南省(11609份,占比为15.40%)、河北省(7011份,占比为9.30%)、安徽省(6317份,占比为8.38)、山东省(6186份,占比为8.20%)、甘肃省(5298份,占比约为7.03%)。


“彩礼”案件文书数量排名第一的河南省,其数量比位居第二名的河北省多出了4598份,此现象与其人口数量不无关系,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第一大省,由于人口基数大,相应的,案件数量也会多一些。


三、案由


根据聚法案例可视化显示的结果来看,“彩礼”涉及的民事案由集中于离婚纠纷(41076份,占比约为54.50%)、婚约财产纠纷(23699份,占约为31.4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1982份,占比约为2.63%)、同居关系纠纷(1352份,占比约为1.79%)、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182份,占比约为1.56%),而涉及的刑事案由集中于诈骗罪(1178份,占比约为1.56%)。


从结果来看,彩礼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比高达54.50%,占据了案由的半壁江山。小编通过对案例进行数据抽取与分析,发现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多是彩礼返还问题,也即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全部彩礼或部分彩礼;亦或是男女双方先领取结婚证,后女方家庭索要高额彩礼作为“婚姻保证金”,致使彩礼成了离婚的导火索。


而关于彩礼诈骗,最高法曾公布指导案例确定了审判规则

具体案例:

黄彩梅(女)于2013年10月与河南人王志帅(男)通过他人介绍相亲。黄彩梅提出依照当地风俗,看望老人需准备红包。王志帅将装有1360元的红包交给黄彩梅,后黄彩梅同意与王志帅结婚,但需彩礼38000元,王志帅同意通过银行卡将彩礼礼金转账给黄彩梅。黄彩梅得到钱后拒绝与王志帅见面拒接电话且找各种理由推诿。次年3月,黄彩梅又与河南人王永安(男)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同样以结婚彩礼礼金方法骗得王永安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0元。后黄彩梅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电话。黄彩梅实施两起诈骗罪,骗取被害人共计70360元。案发后,黄彩梅退还王永安31000元,退还王志帅39360元。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彩礼,且骗取钱财数额巨大,行为人在得到钱财后,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见面,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彩礼新“玩法”


彩礼发展到了今天,形式各种各样,以下几种为近年来的最新“玩法”:

“万紫千红一片绿”:

万紫:10000张5元的

千红:1000张100元的

一片绿:600张50元的


“三斤一响”:

即百元人民币称三斤,大约十一二万,加上一辆价值最少四五万的小轿车


“一动不动”:

动:10万元以上的小轿车

不动:120平米以上的房子


小编只想说:真会玩......还有更厉害的玩法吗,欢迎贡献在留言板上......


五、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

彩礼问题,涉及的更多的是彩礼返还问题。大量的案例显示,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婚姻关系中的彩礼问题和处理婚姻关系的程序问题作了解释,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

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六、结语

虽然法律对彩礼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但因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已难以适应如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复杂的彩礼纠纷。


古今中外,彩礼和婚约共同承担着促进婚姻缔结的使命,但婚姻的维系更加需要的是两个人能同甘共苦相互扶持。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更愿有情人不因彩礼成为“两条路上的人”。


附典型案例:

马国强与马玉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新40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住伊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住伊宁县。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马某甲与马某乙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3月3日在伊宁县墩麻扎镇民政办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8月23日,因双方发生争执,女方回娘家居住至今。女方陪嫁物品有衣柜一个。

原审判决认为,马某甲请求与马某乙离婚,马某乙同意离婚,该院予以准许。对于马某甲要求返还彩礼100200元,庭审中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给马某乙送彩礼,再者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马某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退彩礼的情形,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对于马某乙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请求,马某乙的陪嫁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庭审中,虽马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陪嫁物品的存在,但马某乙认可陪嫁物品衣柜一个,该院予以确认。综上诉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二、马某乙的陪嫁物品衣柜一个(在马某甲处)归马某乙所有。三、驳回马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乙负担。

马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在原审已充分举证给马某乙送彩礼100200元,借结婚索要大额彩礼的习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马某乙返还我彩礼100200元。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马某乙答辩称:我并没有收到彩礼,不应返还;即使我父亲收到彩礼,我已经和马某甲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了六个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离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某乙是否应当返还马某甲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马某甲与马某乙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马某乙不存在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情形;马某甲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白瑞芳

代理审判员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长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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