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该方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规避债务不得执行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排除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 恶意串通 规避债务
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楠与王浴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浴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浴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浴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霍海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霍海燕与王浴楠、王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再审审查与民事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30号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03日
裁判理由
霍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登记在王浴楠名下的涉案房屋原系其与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楠因失火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赔偿时,王楠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浴楠所有,而孩子却由王楠抚养。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仍系王楠与王浴楠的共同财产,霍海燕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于法有据。
王浴楠、王楠分别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属于王浴楠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综上,霍海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
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楠与王浴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浴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浴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浴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霍海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最高法裁定:驳回霍海燕的再审申请。
END
青天在上,我们在线,正义不缺席!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
邮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