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四则:银行卡盗刷、黑人游泳、吃狗肉、变性人
最近受邀在「悟空问答」上答题。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只能浮光掠影点到为止地回复,许多细节有待展开详细论述。不过毕竟敝帚自珍,觉得可以先把一得之愚记录在此。今天收有对以下四道题的回答:
1. 为什么国内银行卡被盗刷后很难获得银行全额赔偿?
2. 为什么在奥运会上很少看到黑人游泳运动员?
3. 吃狗肉是不道德的吗?
4. 变性人喜欢的是异性还是同性?
上期问答集结见:
为什么国内银行卡被盗刷后很难获得银行全额赔偿?
本题之下许多答主试图通过区分「储蓄卡合同」和「信用卡合同」、「用户责任」和「银行责任」之类概念来为国内银行推诿责任的做法辩护,然而这些区分其实都混淆了法条和法理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国内银行的合同怎么规定(以及国内法律允许银行的合同怎么规定)是一码事,合同这样规定(以及法律允许这样规定)究竟合不合理则是另一码事。从法理层面说,国内银行拒绝为被盗刷用户承担责任,其实是议价能力不对等、监管机构缺乏问责的背景下的霸王条款,毫无合理性可言。
不妨以美国作为对比。美国联邦法律(15 U.S. Code 1643)明确规定,当银行卡(无论储蓄卡还是信用卡)被盗刷时,举证责任在银行,而不在用户个人;绝不需要像某些答主所说,
(在国内)如果是信用卡被盗刷,信用卡用户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财产损失不是由信用卡用户故意造成的,
而是应当由发卡方来举证:要么证明并不存在盗刷、而是用户本人授权使用该卡,要么证明虽然是盗刷、但对这张卡的盗刷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所罗列的六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盗刷总额度不超过50美元)。
也就是说在美国,首先,持卡人根本不需要「自证清白」,包括报案在内的一应事务从头到尾都是由银行代为打理;其次,只要持卡人不是监守自盗而是确实被盗刷,并且只要被盗刷的总金额超过50美元,银行就会主动将被盗金额全数退还给持卡人。
我自己在美国就有过被盗刷的经历。在我自己还没有意识到被盗刷时,花旗银行(Citibank)就已经主动打电话上门。工作人员确认我当天并未使用信用卡后,告诉我稍安毋躁,他们会在三天之内把新卡寄到我家,并且由于前后盗刷的三笔消费总数超过了50美元,他们在打电话的同时已经全额退款到我的信用卡帐户。
为什么由银行举证和承担责任,比由用户举证和承担责任来得合理?因为相比于个人用户,作为专门机构的银行对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成本的容受度要高出太多。几百块钱几千块钱的损失,对银行来说不算什么,对经济状况稍差的普通用户可能就是灭顶之灾;为报案、填表、举证这类事情操心,也往往令普通用户不胜其扰。如何分配这些成本,正正从细节处反映出一套制度是否以民为本。
为什么在奥运会上很少看到黑人游泳运动员?
竞技体育一向是种族主义思维的重灾区。记得我小时候,经常在书报上看到类似于「黑种人爆发力强,适合田径和篮球;黄种人身体灵巧,适合乒乓球、羽毛球和体操;白种人骨骼密度小(或者身体重心低),适合游泳」之类的论调——相信大多数中国人都听过这些说法。
但实际上,不同「人种」、不同国家之间在不同体育项目上的强弱,至少绝大多数时候与族群「天生」体质无关,而是社会经济因素以及特定历史路径的结果。
比如中国之所以成为乒乓球大国,一个关键背景是建国后因为与台湾国民党政权「汉贼不两立」,退出绝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只保留(之前国民党政权并未加入的)国际乒联等少数组织的会员,并以举国之力对该项目「攻坚」(当然也拜其它国家不重视乒乓球所赐)。
至于「田径和篮球的黑人运动员多,游泳的黑人运动员少」等现象,则和不同种族所属的社会阶层及政治地位密切相关。简单地说,对训练器材与场地要求越高的项目,中下阶层出身的运动员越少;而在西方社会(尤其是其中的人口大国与体育大国美国),种族与社会经济地位又高度相关。所以我们会看到,冰球、赛马、游泳等等对器材与场地要求较高的项目,都是典型的「白人」(或者至少「非黑人」)运动。
冰球与篮球之间难道存在什么「种族技能」的巨大差异吗?当然没有,唯一的区别只在于学习冰球需要配置全套装备、需要专门的场地训练,不像篮球那样可以在自家院子里甚至路边练球。
附一位住在洛杉矶的朋友读到这篇问答以后的评论:
冲浪也都是白人运动诶。以前我觉得,这个冲浪不是很「accessible」嘛,毕竟如今海滩谁都可以免费去(几十年前还有海滩隔离,黑人不能去白人海滩玩)。后来我发现,首先其实冲浪板一点也不便宜,还要老是修,冲浪天气不热的时候穿的冲浪服也不便宜。最大的问题是,没钱的人住的地方离海滩很远(有钱没钱和距离海滩的距离成正比),很多洛杉矶长大的孩子竟然从来没有见过海滩,真是吓死本宝宝了。
好在洛杉矶还是有不少慈善项目,夏天把内城(inner city)的孩子载到海边,给他们提供冲浪板,然后教他们冲浪。而冰球就没有这样的慈善活动了,毕竟成本太大了。不像冲浪板,孩子的冰球装备不是随便能公用的,而且随着小孩长身体,还要时常更换。当然还有场地费。
具体到美国,不同种族在游泳上的表现差异,不仅是社会经济差异的间接后果,而且是种族主义政策直接出手介入的产物,因此也是受种族歧视影响最重的体育领域之一。
历史学家Jeff Wiltse在Contested Waters: A Social History of Swimming Pools in America一书中,详细追溯了美国社会如何将黑人排斥在泳池之外。概而言之,在奴隶制与后来的种族隔离时代,黑人不被允许进入公共泳池(当然更不可能有私人泳池);随着民权运动后种族隔离被禁止,白人社区纷纷修建乡村俱乐部泳池、私人后院泳池等,黑人仍然不得而入,而白人控制的地方政府则不再花钱维护公共泳池,放任其水质败坏无法使用。(《大西洋月刊》曾以德克萨斯McKinney市为例,展现这一变迁过程。)
这些变化的结果,是黑人社区长大的孩子基本无缘学习游泳,自然更难以在竞技游泳上取得成就——比如2010年的调查显示,美国白人小孩只有40%不会游泳,而黑人小孩与拉丁裔小孩分别有70%和60%不会游泳。
种族主义不但影响到不同族群在不同竞技领域的表现,而且当竞技表现发生变化时,种族主义话语还会自我调整、「与时俱进」地维持种族成见。
比如二十世纪以前,美国主流社会认为黑人只能做粗重的体力活,但是不适合搞更「高级」的竞技体育;三十年代Jesse Owens在田径中大放异彩后,主流社会的态度变成「黑人确实爆发力强没错,但是毅力不足(great speed but little stamina)」或者「黑人单打独斗可以,但是团队精神不行」,以此来阻止黑人运动员进军篮球等职业领域;再后来又流行起「黑人天生体力好,(但是/所以)天生智力差」的观念,用黑人运动员在体育上的成功来为教育和职场上的歧视辩护。
总之,在种族主义者眼中,黑人天生低等,歧视永远有理。
吃狗肉是不道德的吗?
我个人并不认为吃狗肉本身是不道德的行为。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需要极大的篇幅,这里仅将反对吃狗肉的常见道德理由略加分类。
从道德上反对吃狗肉,可能是更一般的伦理素食主义的推论(「因为吃肉不道德,所以吃狗肉不道德」),也可能源自独立于伦理素食主义的其它考虑(「吃别的肉没问题,但是吃狗肉不道德」)。
当然,伦理素食主义是一个庞杂的阵营,其中又可分出种种不同立场和论述。有些伦理素食主义者认为,人类吃任何动物——或者至少任何有感受能力(sentience)的动物——都是不道德的。持这种主张者认为,具备感受能力、能够体验不同层次的身心苦乐,是令一个对象成为「道德容受者(moral patients)」、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关于「道德容受者」概念,参见《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中)》)。倘若人类作为道德能动者(moral agents),仅仅出于口腹之欲而屠宰某道德容受者,在此过程中令后者感受到痛苦,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当然,如果吃肉并不仅仅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而是特定条件下(比如食物匮乏时)求生所必需,则持这种观点者仍可在道德上为吃肉「免责」;但后者往往认为,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吃肉均非无可替代的膳食方案,因此无法获得道德豁免。
另一些伦理素食主义者则认为,吃肉道德与否,关键在于被食用的肉类的生产方式:我们真正关心的是避免让(作为道德容受者的)动物感受到痛苦,这和避免吃动物的肉并不是一回事(比如我们可以在屠宰动物前先将其麻醉,这样就不会令其感到痛苦)。更具体地说,近年流行的伦理素食主义,所反对的主要是当代西方工业化社会中以(据称对被饲养动物身心健康相当有害的)大规模「工厂式饲养(factory farming)」为基本模式的动物性食品产业(特别是鸡肉、鸡蛋、牛奶、小牛肉等的批量生产),以及其它一些传统上通过对活着的动物极尽摧残而获得的「美食」(比如法式鸭鹅肥肝)。
可以看出,伦理素食主义的不同派别对吃狗肉问题会有不同的道德判断。上述前一类人会觉得吃狗肉至少和吃其它动物的肉一样不道德;同时,考虑到狗肉在膳食中往往比其它一些成规模生产的肉类食品(比如鸡肉、猪肉、牛肉、鱼肉)更容易替代,则其不道德程度也许确实要高一些。
相反,后一类人却可能可能觉得,由于当代肉蛋奶食品业并没有对食用狗采取工厂式饲养,因此狗肉的享用者并没有像(工厂式饲养生产的)鸡肉或小牛肉的享用者那样,成为损害动物福利的从犯;换句话说,根据这种观点,吃狗肉恰恰并不像吃大规模生产的鸡肉、小牛肉(以及鸡蛋、牛奶等)那么不道德。
另一方面,不是伦理素食主义者的人,也可能出于别的道德理由反对吃狗肉。比如一种常见的说法是,由于狗是已被人类驯化的伴侣动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与情感角色,因此在道德地位上有异于一般动物。
但这种说法至少需要回应两类挑战。一是文化多元论:不同社会文化对不同动物的角色和地位往往有不同理解,将狗与其它动物的差异普遍化、道德化,是否西方中心主义下的文化殖民?
二是个体宠物与所属物种的区分:即便在一个多数人(但并非所有人)养狗、并与各自的狗发展出深厚感情的社会中,这种广泛存在于个体之间的感情是否一定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成员(包括其余并未养狗者)应当对狗这一物种中的所有个体承担某种普遍的道德责任?更一般地说,宠物(或伴侣动物)个体与其主人之间的感情关系,能够累积形成前者所属物种整体上的「宠物性」(或「伴侣动物性」)、从而为该物种赋予独特的道德地位吗?
至少在目前,反对吃狗肉的伦理非素食主义者,尚未对以上两个挑战给出足够有说服力的回应。
变性人喜欢的是异性还是同性?
「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与「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人喜欢同性还是喜欢异性,涉及的是其性取向;一个人是「顺性别(cisgender)/原性人(cissexual)」还是「跨性别(transgender)/变性人(transsexual)」,涉及的是其性别认同。
顺性别与跨性别之间的核心差异,在于其对自身的性别认同是否与出生时的「生理性别/性征(biological gender/sex)」或者说「指派性别/性征(assigned gender/sex)」相一致。就像一名顺性别者可能是同性恋、异性恋、或者双性恋一样,一名跨性别者也可能喜欢同性、或者喜欢异性。
顺便一提,近年来随着多元性别社会运动的方兴未艾,与性别认同相关的概念也在不断演化与丰富中,比如越来越多人会在「跨性别(transgender)」与「变性人(transsexual)」之间做出区分:只有那些希望(或已经)在医疗手段帮助下从男女二元性别中的一种转变为另一种(即从男变女或从女变男)者,才称为「变性人」。
变性人属于广义的跨性别群体,但并非所有跨性别者都是变性人:有些跨性别者可能自我认同为双性别(bigender,但未必是双性恋即bisexual)、泛性别(pangender)、流动性别(genderfluid)等,或者独立于男女二元性别的「第三性」,而不像变性人那样觉得自己是「借住在男人躯体里的女人」或者「借住在女人躯体里的男人」。
另外一个越来越常做出的区分,是在「跨性别/变性人」与「间性人(intersex,又称双性人)」之间。前面提到,跨性别者(包括变性人)心理上的性别认同有异于出生时的生理性别/性征,但其生理性别/性征仍然是要么为男要么为女的。
间性人则不同,其生理性征(比如性染色体、生殖腺、性器官等)既非典型的男性性征,又非典型的女性性征(比如性染色体并非XX或XY,而是XYY或XXY;或者身体同时拥有雌雄两套性器官;等等),但其自我性别认同却可能是完全的男性或完全的女性。与跨性别者相比,间性人常常因为出生时的明显体征,而面临某些特别的歧视,比如杀婴、遗弃、迷信排斥、强制手术(常常导致术后生理性征与自我性别认同不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