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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见小课堂:民主与自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权力是什么?

2017-07-12 林三土 林三土

前两天我提到,本周(7.10-7.16)我会做客「政见」的小密圈「小见纵览全球社科学术」,介绍一下政治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重要论证,并回答小密圈读者的提问。在头两天(7.10-7.11)里,我一共发了七篇帖子,内容涉及权力的定义、自由的定义、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民主研究中经验与理论的结合、国内外政治理论研究差异等问题。这里选取其中两篇,以供感兴趣者一窥小密圈中的大致情况。接下来几天会有更多内容发布,有意加入政见小密圈的朋友,请参考《预告》中的操作方法。



民主与自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对民主与自由的关系,粗略地说有两类理解:工具性的内在性的。假如有人说,「民主的作用归根到底在于为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那么这就是一种纯粹工具性的辩护思路。

 

工具性的辩护有它的意义,但也存在问题。比如反对者可以在现实中找到一些「民主失败」的例子,说「你看这个民主国家的这个自由就没有得到保障;也许总体而言民主保障自由的概率相对高一些,但是在这个情况下那个情况下,我们还是不要民主比较好;反正民主的作用只不过是为了保障自由嘛,只要实际享受到自由,民主就是可有可无的」。当然,民主的支持者仍然可以在工具性的层面继续回应,讨论概率大小啊,讨论预期效应啊,讨论制度韧性啊等等,但是这样的辩护总有点束手束脚的感觉。

 

但我们不妨跳出工具性辩护的思路想一想:民主本身有没有什么内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这种内在价值和我们一般理解的自由,又是什么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会发现民主与一般所谓的自由,其实具有某种同源性,可以理解为同一种基本价值诉求在两个不同面相的呈现

 

自由价值的根源在于人对「自主性autonomy)」的需求。作为与他人共存于社会中的个体,我们既需要不断地进行选择与行动,同时,这些选择与行动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外部性,影响到其他人的选择与行动。换句话说,不管我们如何定义自由,一旦我们试图落实自由的价值,就需要对个体可被允许的(亦即属于个体自由保障范围内的)选择与行动的选项边界加以界定,一方面确保个体享有尽可能广泛的自主选择,另一方面又要中和选择的外部性,避免某些个体对自主性的享有侵蚀到其他个体对自主性的正当诉求。

 

但是这个「划定边界」的过程,本身难道不是一种选择与行动吗?如果说自主性是有价值的,那么这种价值当然同样应当体现在对这个过程的参与(或者拥有参与的机会)之中。如果我们平常理解那些的「平民自由(civil liberties)」,呈现的是「一阶」的自主性(在已划定的边界内进行自主的选择与行动),那么「民主」这种价值,反映的就是「二阶」的自主性(在划定边界的过程中进行自主的选择与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的权利(the right to democracy)」并不仅仅是保障自由的工具而已,而是本身就构成了、或者说等同于「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如果我们相信自由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同样地,民主也具有内在价值。

 

同时,由于民主权利是一种「二阶」的自主性,因此对其边界的划定便具有一种在「一阶自主性」那里不存在的「反身性reflexivity)」特征:对一阶自主性的边界划定,是在对二阶自主性的运用过程中完成的;但是对二阶自主性的边界划定,同样也要靠对二阶自主性的运用来完成。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我的意见在民主立法中居于少数,也仍然需要承认民主立法对我相应行为的权威(尽管我仍然可以继续抗辩,争取说服更多人来修法)。因为倘若在参与边界划定的商议过程之后,仅仅因为结果不合心意便否认其权威,就等于宣称我的二阶自主性凌驾于别人的二阶自主性之上,相当于以自己的自由之名来否定别人同等的自由。

 


权力是什么?

 

谈政治,「权力(power)」是绕不开的话题。可是如何定义权力?

 

根据韦伯的说法,一个人的权力,即他在面临别人反对时、仍令自己的决定获得实现的能力。五十年代社科领域的行为主义革命后,经验政治学家将关注点从国家转到政治过程中的行动者个体,对个体在政治过程中拥有的「权力」重新发生了兴趣。罗伯特达尔将韦伯的定义「量化」为:A能够让B做一件B要不然不会去做的事情,则在这一点上AB拥有权力A has power over B to the extent that he can get B to do something that B would not otherwise do),然后用这个工作定义做了很多关于权力运作的研究,比如美国参议院内部各议员影响力大小等等。从这种权力概念出发,达尔把民主社会理解成大大小小不同利益集团聚集而成的「多元式(pluralist)政治体」,民主政治的过程就是利益集团合纵连横、争取比别人更多的权力的过程。

 

到六十年代,政治学界出现了对韦伯-达尔式权力定义的方法论反思。比如Peter Bachrach & Morton Baratz(前者主攻政治理论,后者主攻经验研究)1962年的合作论文"The Two Faces of Power",批评达尔的定义只注意到既定议程内部的显性偏好与「决策」政治,而忽略了被既定议程排斥在外的隐性偏好与「非决策」政治

 

BachrachBaratz等「修正派」说:当AB的权力被等同于克服B的反对、或者转变B的政策立场时,这其实已经预设了BA一样也是游戏中的玩家,或者B的立场是政策争议中的可选项,因此才值得A费力去克服或争取。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权力早在议程的设置中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有些人被排除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他们的证词与立场根本不会被人严肃对待;还有些政策选项的正当性一开始就被剥夺,同样无从进入议程争取支持(比如在冷战时期的美国政坛,一旦某个政策立场被打上「社会主义」的标签,那就再没什么好商量的了)。在这些「修正派」政治学家看来,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派」对权力的理解是「一维」(只有「议程内/决策/显性偏好」维度),缺乏「前议程/非决策/隐性偏好」的第二维度。

 

七十年代这场讨论越来越转向政治理论。比如Steven Lukes (1974), Power: A Radical View自命「激进派」,左批「多元派」一维定义,右批「修正派」二维定义。Lukes说:诚然,多元派忽略了「非决策」过程中的权力,但修正派同样忽略了权力的第三个维度,即有权者怎么通过社会文化体系和意识形态的作用,让无权者连持相反立场的「隐性偏好」都没有办法形成

 

比如男权社会里有不少女性真心相信男尊女卑;或者在一个被化工厂严重污染的地区,可能还是会有不少居民真心相信环保署是来打压企业、打压自由市场,因此反对政府的环境监管工作(参见社会学家Arlie Hochschild去年出版的对路易斯安那州右翼选民的研究专著,Strangers in Their Own Land: Anger and Mourning on the American Right)。由于意识形态潜移默化已经奏效,化工厂在国会山的说客这时根本不需要再费尽心思通过操弄议程来把这些居民的声音排斥在外了,相反放手让他们来影响议员、参与决策,反而更有助于维护化工业的既得利益者。

 

一旦把意识形态这第三个维度纳入权力定义,这个概念就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权力不单存在于冲突(包括议程内明目张胆的冲突、与议程外被压抑的潜在冲突暗流)之中,而且可能存在于完全风平浪静的「无冲突」之中。可是「无冲突」的情况下,该怎么观测权力呢?如果观测不到,经验研究该拿权力怎么办?不过Lukes认为「无冲突」并不意味着完全无迹可寻,如果我们对社会文化体系的脉络有敏锐的把握,还是能从别的方面找到蛛丝马迹,从而进行经验考察;但是这种考察确实没有办法被量化,最终只能从定性的角度来研究

 

二是「(真正的)利益」概念取代了「偏好」概念的地位:不管显性偏好还是隐性偏好,其内容都是偏好持有者说了算(虽然有些人说的话我们听不到),但根据意识形态理论,一个真正的利益在于A的人,可能因为受错误信息与错误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误以为自己的利益在于非A、从而偏好非A。可是问题在于,我们凭什么断定他「真正的利益」确实在于A而不是非A呢?凭什么不是不同人对同一问题可以有合理的不同判断?或者凭什么不是我们自己受了意识形态的影响,错判了A和非A孰真孰假?——这又回到了政治理论中「家长制paternalism)」等等老议题上。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在「激进派」批评传统的权力定义时,不提防后院起火,汉娜阿伦特大手一挥说:你们统统都错了!从一开始就走上了歪路!因为你们不管多元派还是激进派,讲来讲去其实都是「控制control/支配domination/暴力violence/实力strength/等等」,而不是「权力(power)」本身;你们关心的只有「AB的权力(A's power over B)」,但「对……的权力(power over)」恰恰是「权力」最边缘的一层,「……的权力(power with)」才是政治的核心所在。

 

什么意思呢?对阿伦特来说,政治的核心问题在于集体运作,即一个共同体如何得以可能视自己为一个整而为一的能动者主体、共同决策、协同行动(「acting in concert」)。只有一个有能力共同行动的集体,才可能成为政治体或「人民」,也才有政治权力(或曰「力量」;这里阿伦特利用了英文「power」的多义性)可言。而在这个「权力生成」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分子,「power」只可能作为「[其它公民共同拥有]权力power [together] with [other citizens])」而生成,而不是「对其他人权力(power over others)」。

 

正是因为「power with」意义上的「power」对于政治而言更为根本,因此对政治权力的后续运用才需要「合法性」来支持:合法性意味着你从人民那里得到了「赋权(empowerment)」,从而获得「权力(power)」,你的施政才因此不会遭到人民抵制;相反,如果你缺乏这种意义上的「权力」,你就只有依靠更多的「暴力(violence)」,才能将你的决策贯彻下去。在阿伦特眼里,一般所言的「争『权』夺利」恰恰是「反政治」的,因为这里所争的「权」其实是「暴力」,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

 

阿伦特对权力、暴力等词汇的定义都与日常大相径庭,读起来或有违拗之感;但她的视角还是能给人一些启发的,尽管其中的缺陷也很明显——正如哈贝马斯在对阿伦特的批评中指出的,政治运作是一个由权力的生成、获取、维持、施用等各个环节共同构成的完整链条,不能说因为强调权力生成的环节,就贬低其它环节的意义。

 

这种批评并不是和稀泥,而是确实阿伦特对权力的后续环节理解得过于简化。比如未被人民「赋权」的施政,一定需要「暴力」才能维持吗?其实我们从前面Lukes等人的讨论就可以看到,情况未必如此,除非我们把「暴力」定义得极其宽泛。又比如,阿伦特似乎把「集体行动生成权力」放在真空里来理解,而没有意识到这个过程本身对社会文化背景及议程安排的路径依赖,亦即「与……的权力(power with)」很可能本身就无法脱离「对……的权力(power over)」而存在。再者,单纯从政治角度理解权力的生成,也使得阿伦特一直没有重视公民社会中「非政治」的权力关系,比如 53 28848 53 15535 0 0 2621 0 0:00:11 0:00:05 0:00:06 3089济权力、性别权力等等,并间接影响到她对经济不平等、女权主义等议题的冷淡——像「私人的也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这种口号,在阿伦特的理论框架下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有意加入政见小密圈的朋友,请参考《预告》中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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