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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VS. 民主?(一)

2017-07-31 林三土 林三土


宪政 VS. 民主?(一)

 

在当代公共政治讨论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和「民主(democracy)」这两个词常被连用,合称「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可是单从直观上说,似乎宪政与民主这两个价值之间,又存在着某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矛盾何在?


所谓宪政,顾名思义就是有一套(成文或者非成文的)宪法框架,立法和政治决策必须在这套框架的限制中进行。一般来说,这些限制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关乎政府不同机构之间的职能与权力如何划分(separation of powers)并相互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另一部分则条列出公民的一系列宪法基本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


同时,作为立法与决策的「框架」,宪法一般而言总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其「跨世代」的约束力:任何一次制宪(或修宪),在由该「制/修宪世代」(即新宪法实施起第一代,记为G1)完成后,就会后来的所有世代(G2G3G4……)产生宪政约束力。托马斯·杰弗逊曾经质疑过这种跨世代约束力的合理性:「凭什么下一代年轻人要受到上一代老古董写下的文本的约束?不服!按照民主权利的原则,每一代人都应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嘛!所以每部宪法都应该只有十五年二十年的时效,时间一到自动作废,由新一代人民重新公投制宪,这样才公平。」

绝大多数人会觉得杰弗逊的这种建议不可思议,但很多人的理由可能只是「这样做也太麻烦了,太兴师动众了,太浪费资源了」。如果只是这个层次的反对理由的话,杰弗逊们会回应说:「这点我承认,在现实中可能确实不可行,不过这样的话你也要承认『宪政』这个东西是有缺陷的,我们只是因为怕麻烦所以才退而求其次而已,并不意味着老古董们制定的宪法有什么资格让后来人遵循。」所以如果你相信宪法确实应当有跨世代约束力的话,似乎就必须给出比「每代制宪太麻烦」更深层的辩护。

 

当然,有人会说:「任何法律都有跨世代约束力啊,后来世代如果不满意,修订或者废除不就好了?没有修法修宪,就说明后来世代对前代人制定的条款有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嘛。」


——但这里就牵涉到宪政的第二个特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默认要比普通法律更难以修订

 

一般来说,议会简单多数得票(simple majority)即可修订法律(当然在实践中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参见我写过的美国参议院「程序性阻挠议事」,以及其它一些国家给原住民等特定团体在特定议案上的否决权,等等),但修宪往往需要2/33/5等「超级多数票(supermajority)」,在美国还需要3/4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这就为「少数挟持多数」的批评埋下了伏笔:修宪门槛这么高,岂不是意味着,只要有一小撮人反对修宪,其它绝大多数人都得听他们的?这不是反民主是什么?

 

单单「修宪门槛高于简单多数」这一点,或许尚不足以推出宪法内在地「反民主」。毕竟不少民主理论家认为,「简单多数」只是民主决策的基准线,「一致同意(unanimity)」才是理想状态,而选取从简单多数到一致同意之间的哪个点作为「改变现状」的门槛,应该视相关议题的重大程度而定;越重大的议题,其门槛越应该朝「一致同意」方向挪动。


听起来好像也有点道理,不是吗?

 

但是如果把「修宪门槛」与前面提到的「跨世代」特征相结合,宪法的「反民主」性似乎便又「罪证确凿」了:


「你不是说『后一代人没有修法修宪,就说明默示同意了前一代人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吗?可是我们后一代人里头,大多数明明是想修宪的啊,偏偏就因为修宪门槛太高(而且别忘了修宪门槛也是前一代人设置的哦),加上我们后代人里又刚好有那么一小撮食古不化、死活不同意修宪,导致我们修宪派空占目前人口的大多数,却无法挣脱前一代人的桎梏——这难道不是我们后一代(中的大多数人)被前一代人的意愿『不民主地』束缚住了吗?」

 

除了「跨世代约束」与「超级多数修宪门槛」外,宪政还具有第三个特征:宪法的条文不可能规定得太详细,这些条文具体怎么应用到实际政治中,是需要有人来「阐释」的(成文宪法好歹还有黑纸白字可循,非成文宪法看不见摸不着,就更需要阐释了);这样一来,被委托「阐释」宪法的人或机构,就事实上拥有了推翻立法机构(或选民公投)所做民主决策的权威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区区九个大法官,(只需要其中的多数法官)就可以宣判民选国会的法律违宪。这岂不是「司法寡头」凌驾于民主之上?

有时候就连高院大法官自己也会对「司法审查」制度发出这样的质疑——尤其是当他们在一个判决里处于少数派的时候。比如前年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子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就在异议书中指责多数派大法官「反民主」、以司法寡头的意见僭越民意云云(参见我对罗伯茨的批评文章)。

 

宪政的这三个特征,乍看似乎确确实实是「反民主」的。这里有人可能会说:「那又怎么样呢?我本来就认为民主不是个什么好东西,需要靠宪政来制约才行;宪政确实『反民主』没错,但『反民主』恰恰是它的优点啊。」

 

这当然也是一种观点。不过同样有许多理论家认为,宪政不但并不是「反民主」的,而且恰恰相反,乃是民主的内在组成部分;宪政不是「制约」民主,而是「构成」民主,或者说被民主所「蕴含」。这派理论具体是怎么推出的?其论证最终是否能够成功?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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