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税所得如何计算?
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二、哪些属于收入?
收入的范围及规定
(一)收入的基本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
(三)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收入的基本规定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
2.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c.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a.已完工作的测量;
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a.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b.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c.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f.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g.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h.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
(六)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七)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
(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
(九)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
(十)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十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十二)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
2.专项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
3.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
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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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内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
开讲时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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