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之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方式。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的范围及规定
(一)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规定
1.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一条):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需分开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注意事项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计算所得额时是可以扣除成本费用,而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相关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计算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二、免征、减征所得有哪些?
免征、减征所得范围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2号)第一条)
三、税率优惠有哪些?
税率优惠范围
(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 )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哪些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五、哪些可以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的范围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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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征收管理
开讲时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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