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里是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
二、什么是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如何操作?
(一)优惠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机关: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条)
(二)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三条):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四条)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如何操作?
优惠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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