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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研究专题| 仇恨与记忆: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的情感引导

2017-12-12 李昕 南京社会科学


本文系精简版,原文刊于

《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11期

作者   李昕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

副研究员、博士

“记住历史,但不要记住仇恨。”这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女士生前的名言。出于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共同需要,我们一贯主张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深刻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利用南京大屠杀史实进行和平教育和历史观、世界观教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次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所指出的:“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但是,面对南京大屠杀期间日军犯下的累累暴行,我们真的能够放下仇恨吗?如果能,那么这段惨痛的历史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加以记忆?如果不能,又当如何疏导,使之成为和平教育的一部分?这些都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全球化背景下人类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共同难题。

一、仇恨情感与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

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国家公祭,进行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铭记历史、警示未来、维护和平。但是,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在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相关记忆中,仇恨情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已经与南京大屠杀记忆融为一体,成为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点在许多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记述中清晰可见,如幸存者刘庆英回忆说:“我们一家被日本人杀死了两人……日本人在中国八年,死在他们屠刀下的中国人不计其数,全国人民恨透了侵华日军,我要让子孙后代永远记住这血泪、仇杀、人恨。”①

 

在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中,仇恨情感是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作为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重要的组成部分,仇恨情感对于牢记南京大屠杀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作为偏重史实的历史记忆,还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文化记忆,永远铭记南京大屠杀这段惨痛历史的原貌恐怕都并非易事。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克罗齐语),随着人们对南京大屠杀历史认识的不断深化,这段历史也被不断地书写和建构。但是,这种正常的历史建构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他们对历史片段进行选择,通过遗忘、遮蔽、重组等方式重构历史,甚至颠覆历史。为了维护历史真相,需要一种“稳定剂”对历史记忆加以固化。在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中,以仇恨为代表的强烈情感就起到了这种固化记忆的作用。

以仇恨为代表的强烈情感是人类在经历特殊事件时所产生的本能反应。现代心理学研究显示,能否引起强烈情感是事件能否保存在人们记忆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强烈情感不仅强化记忆,同时也使记忆更易被提取和召回。而且,与自豪、惊喜等积极情感相比,悲痛、愤怒、仇恨等负性情感的回忆率要高得多。所以,在古代记忆术中,强烈情感,如恐惧、仇恨、悲伤等一直是增强记忆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在唤起记忆和保有记忆中的重要作用,强烈情感才被德国文化学者阿莱达·阿斯曼称为回忆的“稳定剂”。

 

作为回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烈情感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且不易被外界所操控。这一点在许多历史记忆的传播中都得到了印证。如“二战”中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由于种种原因,在战后初期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都选择了集体沉默,直到1961年以色列为构建自身的合法性、获取身份认同而进行的“艾希曼审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史实才在群情激奋的法庭辩论中重回公众的视野。同样,南京大屠杀历史的传播也经历了相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于中日睦邻友好的国际政治需要,南京大屠杀记忆也同样经历了一段“沉寂”期,直到1982年的日本“教科书事件”,日本右翼势力美化侵略战争、淡化战争暴行的言行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也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5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在南京建成开馆,同时,学界也对南京大屠杀史展开了系统研究。

 

回顾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在历史传播中的相似经历,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沉寂多年的伤痛记忆何以会在此时重返社会的主流话语?是国际政治的博弈,还是一两个偶然事件所带来的历史契机?表面看或许二者皆有可能,但究其根本,在于没有一个经历过那段历史的人能够忘记他们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对施暴者的痛恨。正是这种强烈情感将所有历史的偶然变成了历史的必然。即使没有这些契机,这段记忆也决不会永远沉寂下去。正是由于强烈情感在记忆召回中的独特作用,这些尘封多年的往事才得以召回,并重新展现在世人面前。

 

作为回忆的稳定剂,强烈情感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以一种更为纯粹的情感真实为历史研究提供了背景与参照。作为那段苦难的亲历者,在强烈情感面前,他们的回忆可能会与历史的细节有所出入,但是他们在经历痛苦和无助时所产生的强烈情感却是无比真实的。正如法国作家马塞尔·普鲁斯特所说的那样:“凡是通过感观印象储存起来的记忆,都比通过语言重复这种媒体储存起来的记忆更加具有无与伦比的直接性和真实性。”②相较于那些被不断建构的历史,基于强烈情感回忆的真实是一种未经雕琢的真实,或者说是一种未经建构的真实。这种情感的真实往往具有一种独立性和反抗的力量,可以不受选择的限制,也不必一定成为集体记忆的一部分,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对于受权力制约的“功能记忆”就是一种威胁、一种反抗。相较于历史真实,强烈情感所表现出的情感真实更加贴近生活最初的状态,也更贴近人类学研究中的社会现实,是抵制历史书写中过早地意识形态化的中坚力量,同时也能够为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书写提供校准的功能。1982年日本“教科书事件”发生时,国内南京大屠杀史的相关研究还相当薄弱,正是凭借着对日本右翼势力任意歪曲历史的愤慨,南京大屠杀史研究迅速兴起,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反驳日本右翼谬论的强有力武器。相反,如果我们对日本右翼势力肆意歪曲历史的言行视而不见,那么这段历史则很可能以另一种方式书写。在人类历史上,有多少历史真相淹没在以选择、遮蔽、曲解、遗忘为主要形式的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书写中。值得庆幸的是,今天我们还依然保有人类强烈情感所赋予的强大力量。

不可否认的是,强烈情感的存续具有天然的缺陷。情感的延续往往以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为基础,建立在社会交往的基础上,并作为集体记忆的一部分通过代际传承。德国学者扬·阿斯曼在他的文化记忆理论中将集体记忆称为“交际性的短时记忆”,指涉的是“新近的过去”,是一种与同代人,或最多不超过三四代人共享的记忆。这种记忆产生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以口头传承为主,并随着传承人的逝去而消亡;这种“交际性的短时记忆”若想突破时间上的局限性,世代存续下去,就必须经历符号化的过程,成为“文化性的长时记忆”,即文化记忆。文化记忆与绝对的过去有关,如人类起源之类的神话传说,是一种高度固化的、被符号化的、极具象征意义的文本系统、意象系统和仪式系统,文化记忆是与人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同步的。③同理,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若想世代传承,永远被铭记,就必须经历符号化的过程,将强烈情感与文本、仪式、庆典、建筑等媒介密切相连,进行固化,实现从集体记忆向文化记忆的转化。这一点在纳粹大屠杀研究的自我深化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最初“事件论”的“战争行为”,到“反犹主义”“种族灭绝”,再到“反人类”,纳粹大屠杀就是由“一个发生在特定历史情境中的具体事件,一个标志着民族和种族仇恨、暴力以及战争的事件转变为一个代表着人类苦难和道德堕落的普遍性象征符号”的。④这个去情境化的符号建构过程就是纳粹大屠杀从集体记忆向文化记忆转化的过程。实际上,这也是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正在经历的过程。

 

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必须充分认识人类仇恨情感在唤起记忆、保有记忆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符号化的过程,将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拓展至文化学领域,将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转化为人类共同的文化记忆,才能实现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的世代传承。

二、仇恨情感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及其双重作用

尽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仇恨情感已经与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融为一体,但是由于在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我们一直倡导以史为鉴,“不要延续仇恨”的教育理念,所以始终将其作为一种负面情感给予批判。事实上,仇恨情感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也是人类基于生物学本能正常的心理反应,其在生物学和社会学上的现实合理性毋庸置疑。

 

必须承认,仇恨情感的产生是有其生物学基础的,其合理性显而易见。当人类遭受攻击、生存受到威胁时,会本能地产生愤怒、仇恨等情绪,而这种情绪又促使人类为维护其生物学的个体存在而进行自卫和反击。这是人类在面临生存危机时所表现出的最正当、最真实的防御性本能反应。“它植根于反射运动和生命组织的应激性中,若没有这种本能,生命将不可能存在。在像人这样的高级动物中,这种本能虽然有所改变,但它仍然存在。”⑤这种防御性反应能力赋予人类在面临攻击时及时做出自卫和反击的能力,从而对对方形成威慑,最终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是人类在漫长的物种进化中保留下来的一种进化优势。如果没有这种能力,人类恐怕早已灭绝了。

 

从社会学层面看,人们面对罪恶所产生的仇恨情感是人类刑罚制度产生的根源和建立的基础,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人们面对罪恶所产生的仇恨情感不仅是合理的、正常的,而且是需要保护和倡导的。仇恨意味着对罪恶的谴责和拒斥,包含着对现行秩序的认同。对违反人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罪恶行径的拒斥和对加害者的谴责,是维护社会现行秩序、保障人权、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根据刑罚目的的相关研究,人类建立刑罚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报复”,二是“预防”。⑥“报复”的对象是犯罪人,国家刑罚秉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理念,对犯罪者实行以暴制暴的惩罚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除了惩恶扬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行为。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⑦“报复”犯罪人,预防犯罪行为是刑罚制度的两个重要目的,这实际上对应的是仇恨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对犯罪人的仇恨和对犯罪行为的仇恨。

对犯罪人的仇恨和对犯罪行为的仇恨是仇恨情感的两种主要形式。而仇恨情感的负面作用则主要集中于对犯罪人的仇恨。对犯罪人的仇恨在刑罚制度中对应的是对犯罪人的“报复”性惩罚。人们普遍认为,分辨是非善恶是人类必须具备的能力,是人称其为人的基本要素。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使自己的行为不危害社会及他人利益,如有违反,受到惩处是天经地义的。正是基于这种认知,“报复”性刑罚在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被允许并被大力提倡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仇恨主体的泛化和仇恨情感的升级,从而催生了人类历史上的酷刑文化。

 

古今中外,为了发泄对犯罪人的仇恨,人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充分发挥,发明了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酷刑,甚至形成了一种文化现象。尽管这种酷刑文化随着社会理性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在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从古至今,这种酷刑文化都拥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却是不争的事实。每当酷刑实施时,民众往往呈现出一种全民狂欢式的、几近疯狂的状态,甚至争相“食其肉,寝其皮”。这种近似变态的发泄仇恨的方式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罪犯、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现行秩序的作用,但实际上,这是另一种践踏人类尊严、危害人类进步的恶。以恶制恶,只会造成恶的升级,形成更大的对立和仇恨。

 

仇恨情感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有目共睹,尤其是在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很难想象在一个对罪恶视而不见的社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们常常对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面对罪恶发生时的明哲保身、麻木不仁感到痛心疾首,却唯独要求人们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面前,在侵华日军的累累暴行面前忘记仇恨,这是不合情理的。但是,仇恨情感具有两面性,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小觑。对此,我们必须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并对其负面作用进行正确引导。

三、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的

情感引导

仇恨情感在南京大屠杀发生之初就已深植其中,已与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融为一体。仅仅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而剔除其中的仇恨情感是不现实的。所以,面对仇恨情感的负面作用,如何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必须面对的问题。

 

铭记历史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的首要任务。为了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我们需要延续对罪恶行为本身的仇恨,而不是延续对加害者的仇恨,这二者间有着本质区别。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即前文所述的仇恨的两种基本形式:对罪恶实施者的仇恨和对罪恶行为本身的仇恨。

仇恨意味着拒绝和排斥,如果仇恨的对象是罪恶的实施者,那么这种仇恨多表现出复仇的倾向;如果针对的是罪恶行为本身,则更多的表现出对罪恶行为的拒斥。也就是说,对罪恶行为仇恨的强烈程度与再次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成反比;相反,如果仇恨的对象是罪恶实施者,则更倾向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仇恨的强烈程度与再次实施这种罪恶行为的可能性成正比。

 

为了捍卫人类的和平与正义,需要始终保有对罪恶行为的痛恨,反对以暴制暴,主张以平等协商解决矛盾与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这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的最终旨归。

 

长期以来,在大屠杀历史教育中,我们并未就痛恨的对象,即罪恶实施者和罪恶行为本身加以区分,或区分不明。事实上,这种区分也并非易事,因为在犯罪学上,犯罪主体及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往往密不可分。但是,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同时囿于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的特殊性,这种区分就变得尤为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对两种仇恨不加区分或区分不明直接导致了两种仇恨的混淆,或者将对罪恶实施者的仇恨无限扩大;以对罪恶实施者的仇恨取代对罪恶行为的仇恨;以对侵略者声泪俱下的控诉和义愤填膺的声讨取代对罪恶行为本身的反思。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许多与南京大屠杀历史相关的文学及影视作品都以大量笔墨和镜头展现日军的残暴,如电影故事片《南京大屠杀》、《南京!南京!》等,虽然其中也有反思,但是大量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民族情感的表达方式往往弱化了作品客观呈现历史的力量,使观众记住的只有对侵华日军的仇恨。正是在这种叙事结构的影响下,对加害者的仇恨几乎成为遮蔽一切的价值指向,尤其是在网络上,各种极端言论甚嚣尘上,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破坏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

 

在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情感引导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谨防对罪恶实施者仇恨的泛化。这种泛化主要表现在将仇恨对象扩大化和仇恨表达方式的极端化。在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将仇恨对象扩大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将对侵华日军的仇恨扩大到对整个日本人的仇恨,将对当代日本军国主义和右翼势力的仇恨扩大到对包括日本正义人士和友好人士在内的全体日本国民的仇恨,甚至认为日本人从古至今都是残暴的。这种极端认识直接导致了极端的仇恨表达方式,如散布极端言论,攻击、辱骂日本友好人士,打砸日本商店和汽车等。这种仇恨的泛化除了一时的情感宣泄之外,对现实几无裨益,只会造成更大范围的仇恨和对立。这不仅极大地伤害了日本友好人士和普通民众的情感,也不利于反思历史,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以维护世界和平。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或许可以宽恕加害者,但是必须永远保有对罪恶行为的痛恨。放下对加害者的仇恨是“后大屠杀”人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后大屠杀人性是一种后灾难人性,它是人在经历了巨大的人道灾难之后,在新历史语境中的自我调适。大灾难将人投入到一种巨大而真实的荒诞感之中,后灾难人性就是人在这种荒诞感之后,重新努力确立人的存在价值。”⑧在社会高度发展、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选择不遗忘、不眷念,融入社会,面向未来。但是,即便放下对加害者的仇恨,并不代表我们可以放弃对罪恶行为的拒斥,因为这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命运,关系到人类的未来。

 

永远保有对罪恶行为的痛恨,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将当年日军在南京的屠杀、强奸、抢劫等一系列罪恶行径以最真实的画面呈现在人们面前,是大屠杀历史教育的重要任务,本身无可厚非。我们不能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对加害者仇恨的泛化而质疑其合理性,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呈现历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以避免语言以及叙事结构的独立性对教育目标造成偏差。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再现历史史实仅仅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的第一步,之后还需要对受教育者进行历史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正确引导,才能最终实现教育的目标。如果仅有历史再现,而缺乏正确引导,那么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将会沦为针对加害者的仇恨教育。

 

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应当如何引导受教育者放下对加害者的仇恨,保有对罪恶行为的痛恨呢?这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社会性问题,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

 

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归根结底是一种历史观、世界观教育,是利用个体对未来命运的关注而进行的一种代入式的体验教育,但是这种体验式教育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是很容易产生偏差的。个人通过现在预判未来,公众对“现在”的态度是对未来要求的集中体现。面对犯罪行为,公众往往会有很强的代入感,会假想自身是这种行为的受害者,并与现实的受害者一样对加害者产生仇恨。这种感同身受的仇恨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仇恨的对象应当是未来的加害者。如果将对未来潜在的加害者的痛恨也被加诸于现在的加害者,那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途径就是让公众相信这种罪恶将来不会发生,自己不会成为这种罪恶的受害者。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对现实的加害者做出公正、理性的评判。

 

目前社会上此起彼伏的反日情绪固然有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不够深入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在于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歪曲历史、否定史实,极大地增加了公众对未来的不安全感,从而造成了对加害者仇恨的盲目与扩大。据2005年进行的关于南京大屠杀认知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82.2%的受访者认为日本军国主义会卷土重来,中国应对日本始终保持警惕;83.1%的受访者认为日本政府对南京大屠杀的态度令人对日本产生反感。对于未来的中日关系,21.5%的人认为会有越来越多的冲突,关系逐渐恶化,甚至爆发战争,只有2.8%的人认为前景光明,甚至有24.4%的人认为应该牢记历史,向日本复仇。⑨由此可见,理性、公正地看待仇恨,需要中日两国政府、两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无论是对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还是对中日关系而言,仇恨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话题,双方都如鲠在喉。承认仇恨的存在会引发对立,不承认又有矫揉造作之嫌,所以总是遮遮掩掩,欲说还休。我们要铭记怎样的历史,摒弃怎样的仇恨,建设怎样的和平愿景和未来,这些都是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应该以更加理性的心态研究仇恨问题。要承认仇恨情感作为人类生物学本能的正当性,以及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分肯定仇恨等强烈情感作为回忆的稳定剂在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中的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加以正确引导,并通过对仇恨情感的深入研究,对其进行分类引导,使人们放下对罪恶实施者的仇恨,延续对罪恶行径的仇恨,防止此类反人类的悲剧重演。

与国际大屠杀教育(利用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而进行的教育)相比,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起步相对较晚。2015年南京大屠杀档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记忆名录》,这对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对全球化进程中人类所面临的共同的生存危机,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必须拓展思路,使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顺应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从人性和人类共同发展、和平共处的高度对公众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中的偏差,使南京大屠杀历史教育始终保持历史观、世界观教育与和平教育的正确方向。

注:

①《刘庆英口述》,张连红、张生编:《幸存者调查口述》(上),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25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②【法】阿莱达·阿斯曼:《回忆有多真实》,载【德】哈拉尔德·韦尔策编《社会记忆:历史、回忆、传承》,季斌、王立君、白锡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③阿莱达·阿斯曼、扬·阿斯曼:《昨日重现——媒介与社会记忆》,载冯亚琳、【德】阿斯特里特·埃尔主编《文化记忆理论读本》,陈玲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Jeffery C. Alexander, The Meanings of Social Life: A Cultural Sociolog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3,p.28.

 

⑤【法】居友:《无义务无制裁的道德概论》,余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页。

 

⑥西方关于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报应刑论,又称报复论,一种是预防刑论,第三种是折衷论,即主张去除前两者的片面性,进行折衷。

 

⑦【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⑧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33页。

 

⑨李浩升、石城:《大学生群体眼中的南京大屠杀——对南京高校1000名学生的调查》,《青年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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