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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维律师:媒体人转型公关,可能会遇到这么多刑事风险!

王维维、孔惠 记者站 2019-02-15


来源:维维比邻圈  转载已获授权
作者:王维维、孔惠


这几年,媒体行业进了“小年”,从业者的转型也成了潮流。

 

从记者转型做律师的并不多,转型去企业做公关岗(也即是通称的PR)的媒体从业者是为多数。微信朋友圈里,多的时候有数千媒体好友,这些年陆陆续续看着过半好友转去了企业。

 

一个蛮有趣的现象,朋友圈里某个记者友人,如果连续多次转发同一企业的软文,不用问,大概率是去这家企业做PR了。甚至,微信定位也可以是判断转型的线索。比如,朋友圈里一个记者连续晒了几次定位在杭州或者深圳的,十之八九就是去了BAT,而且大概率就在公关部。

 

企业公关部,全称公共关系部门,顾名思义是统一负责处理企业对外关系的部门。互联网时代,企业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处理好与各个利益相关体的关系,包括政府、协会、股东、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媒体、消费者等等。公关部就是负责协助企业与这些对象进行沟通,在其印象中树立企业独特的品牌,以达到争取这些对象支持企业生存盈利目的的重要部门。

 

大公司的公关部分类细致,比如针对政府部门的沟通有政府公关部(GR),多由转型的公务员担任。本文中讨论的主要是媒体公关部门,也即是PR部门,其中任职的多是曾经的媒体人。

 

随着各大企业纷纷重视起公关在推动业务发展中的作用,PR岗的要求越来越全能了。小的企业,PR得是万金油,处处扛雷。大的企业,PR岗更要面对应接不暇的突发事件。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替企业建立公众认知和信任、协助业务部门更好的营销企业产品、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迅速作出反应最大限度减轻公司损失,都对PR岗提出了极高要求。


但累就累吧,PR岗还面临着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


除了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也可能触犯的常见职务犯罪罪名外,由于媒体公关部门特殊的工作性质,还面临着特殊的刑事法律风险,此处谈谈几个与行业竞争有关的涉罪风险。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企业公关部在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行业竞争的过程中,一旦在网络上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的关于竞争对手公司的言论不当,过分追求“爆猛料”,忽视了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很容易被指控这个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相关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定罪门槛其实不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并不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的一位检察官在为北京律师培训授课时,曾经以鸿茅药酒案为例讲述该罪名构罪要件中的“虚构事实”与不构罪的“个人评价”的区别。也即是,损害商誉罪要求必须是虚构事实,比如虚构有人因饮酒中毒而死,而广州医生谭秦东的行为不构罪,在于其文章中有关该酒的字句仅仅是个人评价、个人观点,而非虚构事实。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受侵害的对象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受侵害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明星企业家开始出现,相当一部分的用户和消费者是出于对企业家个人的人格魅力的高度认同而选择其产品。公司的管理者,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往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管理经验、同行纷争甚至是日常生活都会成为大众追逐谈论的对象。

 

因此,企业家个人的形象和人格魅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所管理企业息息相关,已经具有可变现的市场价值。在这一基础上,一旦企业家的个人形象受到损害,将直接影响其所管理的公司的业务发展。

 

企业的公关部门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如果策略不当,捏造并散布了对方公司高管个人的不实信息,给对方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则很容易被指控为诽谤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商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公关战在所难免。企业的公关部门发布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发布的信息,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落进所谓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注:相关被委托方——多是公关公司,也可能触犯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等。)

那么,如何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用好公关部这把利器,做到杀敌不伤己,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建立一个好的公关部门需要方方面面去努力,其中防范公关部门业务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公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投入。注重时效的时代里,反应速度就是王道,等到事情发生了再去亡羊补牢就注定失去了先机。企业的公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好企业法务部和外聘律师,制定出相关的公关战略或者产品营销方案时,先交由法务部门或者外聘律师进行合规审查,排除其中可能潜在侵权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其次,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公关部门合法合规为企业所用的重要保证。企业管理者应该会同公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外聘律师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企业合规传播制度,大致包括产品营销策略的合规审核、企业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重要方面,以便在具体事件发生之时把握先机,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利益。

 

最后,公关部门全体员工应该具备基本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司可以定期邀请外聘律师或者法务部门为公关部员工进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公司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每个员工都在工作中坚持合法合规操作,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风险公关。

在曾经的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大会论坛上,IPRA前任主席Robert Grupp指出:“新媒体环境下,公关从业者需要全新角色。”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公关策略和手段的巨大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变,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合法合规的进行企业公关活动,最大限度规避各方法律风险,才是永远的王道。(完)注:本文作者王维维律师,系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京华时报记者、北京日报记者、团中央未来网报道部部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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