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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男子列车纠纷成被告,最高法发文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记者站 2020-01-23

庭审现场,来源:海淀法院


拒绝补票,并与乘务人员发生争执,乘客罗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事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央视在节目中对该乘客进行了隐名、打马赛克处理,但还是引起了该乘客的不满。

随后,该乘客以央视的报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起诉至法院。

1月8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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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列车起纠纷被拘5日,央视报道引发诉讼

纠纷发生在2018年的12月8日。

当时,乘客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

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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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对此事的报道

随后,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因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

2

媒体报道违法事件,是否侵犯了被报道者名誉权?

前天,北京海淀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披露了此案的审理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

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

“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海淀法院审理认为。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3

最高法“声援”:司法须旗帜鲜明为正当舆论监督撑

此案披露后,引发了关于媒体报道边界的讨论。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司法须旗帜鲜明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全文如下:

2019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列车霸座事件。后男子将央视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报道具备正向引领、舆论监督两方面职能,能够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务与公共事务,保障群众在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而当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和违背民意的行为做出报道,往往会对被监督对象的实质利益产生影响。近年来,被报道者将媒体诉至法院,主张媒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每起案件都将引发人们对新闻批评尺度的思考。

严格意义上,虽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新闻工作者的履职保障以及禁止行为给出了一些规定,但新闻报道的法律及伦理尺度,依然远没有达到泾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是具体到某些个案中,仍然存在探讨空间。

但学界与坊间的争论,并不妨碍司法机关旗帜鲜明地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正如在本起案件中海淀法院所认为的: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相信这起法律关系原本并不复杂,是否对错相对明确的案件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该判决至少确立了如下裁判观点:只要新闻报道属实且报道方式得当,就不应该被认定侵权。其实,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力挺媒体监督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在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一案中,确立了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在世奢会诉《新京报》一案中,确立了报道有可靠新闻源且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则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每起类似案件都将让媒体监督的尺度越趋显性;每起类似案件都彰显出保障舆论监督的司法担当;每起类似案件都将让新闻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更有底气。从更长远而言,即便面对有所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充分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司法政策,从报道是否真实,是否有较为可靠的新闻源,是否存在不端报道目的等多重维度,审慎判断报道是否构成侵权,进一步发现并明确规则,保证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引领风清气正的善良风俗,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合北京海淀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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