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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4条 溯及力

2016-08-25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4条  溯及力

  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合格审定的溯及力规定如下:

  (一) 1987年6月1日(含)以后设计、制造民用航空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民用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  1987年6月l日(含)以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

  3.  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

  4.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航空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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