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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2016-08-2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具体规定如下:

(一) 颁发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之前,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确认中国与 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二) 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  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  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数据单及生产许可说明;

3.  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  本规定第21.21条第(一)项所列举的证明性资料的适用部分;

5.  符合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6.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 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类别航空器及航空发动 机、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 局方审查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后,确认该民用航空产品满足下述要求,可以颁发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

1.  第21.17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和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7条的规定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2. 第21.17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国的环境保护要求和 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7条的规定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五) 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要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

1.  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2.  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 字标记和标牌;

3.  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六) 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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