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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2016-08-2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对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的要求如下:

(一) 按 CCAR-23、25、27、29 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报告,说明试验所用仪器的校准以及试验结果修正到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有关计算和试验;

(二) 局方可以进行必要的飞行试验,以校验按本条第(一)项所提交报告的精确性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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