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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

2016-08-2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内容应当包括型号设计、 使用限制、数据单、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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