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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47条 可转让性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47条 可转让性
经局方批准,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可以将其证件转让给他人或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其使用。证件出让人应当在其证件转让或者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或终止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局方。通知书应当写明证件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转让日期;对于权 益转让协议,还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权限范围。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