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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51条 有效期

2016-08-2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51条 有效期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 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认为必要时,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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