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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2016-08-2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一)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1.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 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  “大改”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二) “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燃气排放的型 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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