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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2016-08-3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制造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航空器,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航空器 的试验:

(一) 制定经批准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生产的航空器均应当按此检查 单进行试飞;

(二) 生产试飞程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对配平、操纵性或其他飞行特性进行操作检查,以确定生产的航空器的操纵范围 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2.  由试飞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每一系统进行检查,以确定在试飞 过程中,仪表指示正常;

3.  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正确的标记,并已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飞行手册;

4.  在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5.  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应当在地面或者飞行操作中有利于 检查的状态下进行。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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