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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一)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条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2.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 上述证件或其权益的转让协议书。
(二)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本规定的第21.143条规定的资料。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