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CCAR-21】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2016-08-3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一)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条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2.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  上述证件或其权益的转让协议书。

(二)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本规定的第21.143条规定的资料。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