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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35条 颁发生产许可证

2016-08-3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35条 颁发生产许可证

局方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建立并能 够保持符合本规定第21.139条和第21.143条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使生产的每一民用航 空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即可颁发生产许可证。如果民用航空产品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可以允许在一个生产许可证之下生产多于一种型号的民用航空产品。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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