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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应当报局方审查和批准,对可能影响民用 航空产品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任一更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