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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2016-09-0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应当报局方审查和批准,对可能影响民用 航空产品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任一更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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