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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 第21.153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2016-09-0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53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增加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增加民用航空产品型别、或者两者同时增加 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1.139、第21.143 和第21.147条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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