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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 第21.153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53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增加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增加民用航空产品型别、或者两者同时增加 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1.139、第21.143 和第21.147条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