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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63条 持证人的权利

2016-09-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63条 持证人的权利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除局方要求检查航空器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无需

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航空器的适航证;

(二) 除局方要求检查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标签,并将其安装在经过合格审定的航空器上。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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