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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65条 持证人的责任

2016-09-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65条 持证人的责任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

(一) 保证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获得生产许可证时批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和程序;

(二) 保证每项提交适航性审查或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处于 安全可用状态;

(三) 对转包制造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其遵守本规定第21.139 和第21.143条要求并接受局方的检查;

(四) 发现缺陷或失效时,按照本规定第21.8条向局方报告并在规定的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

(五) 保存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记录至该民用航空产品永久退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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