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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174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2016-09-0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174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颁发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规定如下:

(一) 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在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项所列的有关文件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局方可以根据本规定第21.173条检查该航空器,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 对于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当 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项所列的有关文件,并接受局方按本章的规定所进行的适航检查。局方认为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三) 对于依据本规定第21.29条,已取得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进口航空器,如该航空器为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项所列的有关文件;经航空器制造国确认,并且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符 合中国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四) 对于依据本规定第21.29条,已取得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进口航空器,如该航空器为使用过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项所 列的有关文件外,还应确认:

1.  如使用过航空器从非制造国进口到中国,该航空器出口国与中国签署有相关双边协议;

2.  在获得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之前,该航空器已做过局方规定的维修工作,并被航空器原制造人或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证明是适航的。

经航空器出口国确认,并且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符合中国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五) 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且其型号设计已经局方认可的航空器,其外国适航证认 可书申请人或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四)项所列的有关文件;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 用状态,即可颁发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另行颁发适航证;

(六) 本条第(一)至(五)项未包括的其他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所列的有关文件,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七) 适航证申请人如首次进口需到岸恢复组装的航空器,应得到原制造人或者有资 质的机构或人员的技术支持,共同完成飞机恢复组装工作,并参照第21.127条规定,在 其完成该航空器试飞后,方可接受该航空器。在此之后,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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