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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212条 特许飞行证分类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212条 特许飞行证分类
特许飞行证分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一)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
飞行证:
1. 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
2. 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 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
3.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4. 制造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5. 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
6. 为航空比赛或展示航空器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包括飞 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
7. 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
8.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二) 从事以下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 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 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营运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3. 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