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麒麟行者专栏 | 民用航空器及机载设备证件知多少?

2016-09-05 麒麟行者 翼知堂

一、总体概述

按照中国适航法规体系整个的适航审定规章分成两个组成部分:管理规章和审定标准。如下图所示。

二、合格审定-CCAR 21

按照现有的航空研制力量来说,新入门的企业以机载产品及零部件供应商居多,这导致对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是有迫切需求的。CCAR21部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整个21部规定了用于颁证的程序、证后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的权利和相应的适航责任和义务。目前整个民用航空产品以及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包含4类审定共16种证件。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所涉及证件

归属类

1

型号合格证TC

型号合格审定

2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3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国内机型)

4

型号认可证VTC

5

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国外机型)

6

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7

进口民用航空器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VDA)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审定

8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9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10

生产许可证PC

生产许可审定

11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APIS

12

适航证  

适航合格审定

13

出口适航证

14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15

特许飞行证

16

适航批准标签AAC-038

三、审定证件介绍

3.1型号合格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国产航空器应该获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国产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应该获得型号合格证;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TC)。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VTC/VSTC)。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型号设计一经局方的批准,则不得随意的更改。任何的更改都需要按照CCAR21部的规定进行。补充型号合格证仅适用于在国内设计和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设计大改,如果在中国注册的进口民用航空器上进行重要改装(包括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的重要改装),则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对于改装设计批准书(MDA),其针对的是进口飞机且改装设计是由中国申请人提请的。

3.2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审定

生产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加改装或者更换用的零部件,都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当前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包括:

(1)  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2)  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国内随机型TC或STC一起取证)

(4)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国外机型随VTC/VSTC一起取证)

(5)  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VDA,针对进口设备)

当前国产大型民用客机研制过程中引入主机+国内/国外供应商的模式进行研制,会涉及到相关提供配套设备的国外供应商,因此VDA审定模式需要引起关注。对于首次单独进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中国未与出口过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局方不予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3.3生产许可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该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它条件:

(1)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2)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   上述证件或其权益的转让协议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使得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如果民用航空产品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则可以允许在一个生产许可证下生产超过一种型号的民用航空产品。

当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时,若局方无额外批准,则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一年后继续制作民用航空产品的,需要建立生产检验系统。建立生产检验系统的内容和活动见CCAR 21.125条要求。

3.4 适航合格审定

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过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查认可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对于航空发动机为适航批准书,局方对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定该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即可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当使用没有取得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时,应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特许飞行证根据用途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信息参见CCAR21.212条。

适航批准标签,业内称谓038表,该表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可以作为符合性和适航性证据。038表可以用于制造符合性检查、国内适航批准、出口适航批准、维修或改装后的返回使用。制造符合性检查使用038表主要是在适航符合性验证中使用,一般由适航监察员在对原型产品或实验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并确认其符合设计之后进行签发。国内适航批准、出口适航批准、维修或改装后的返回使用038表主要证明其适航性。

四、后记

对于民用航空器及机载设备的取证是一个很繁杂的系统性活动,本文只是初步展开一个引子,后续文章将对每一个证件的取证活动及所需要建立的相应研发活动及保证系统进行一一阐述。

参考文章:

1.  CCAR 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  适航法规基础知识  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  中国民航出版社

3. 中美“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挂签”的对比研究  李勇 《中国民用航空》2007年第2月

4.  适航性:航空器合格审定引论  张曙光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