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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05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05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1. 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2. 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
3. 该零部件符合设计图纸;
4. 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项声明,表明其已经按照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同时提交局方;
(三) 局方对设计以及所有试验和检验进行审查,认为该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 并且对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认为该系统有效运转,即向申请人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允许申请人按照第21.308条的规定标识该零部件;
(四)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试验,以确认该零部件是否符合有关的适航 要求。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证明其符合本条第(一)项 2 至 4 目的要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
2. 完成本条第(一)项 2 至 4 目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之前,不 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