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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2016-09-0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零部件的制造设施搬迁或者扩大将别处的其他设施纳入,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持有 人应当在搬迁或者扩大之前书面通知局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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