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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08条 责任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08条 责任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
(二)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其安装在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上是安全的;
(三) 在每一零部件上标明:CAAC-PMA标记,制造人姓名、商标或代号,零部件 型号或件号,序列号,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对于体积太小无法有效标记 上述内容的零部件,应当在其包装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牌。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