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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11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11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局方收到申请书和本规定第21.310条所列资料,并确认申请人能够生产符合该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后,即向申请人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批准书中包括准许申请人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并准许申请人用局方批准的 CTSOA 号码标识其项目。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者试验,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
(一)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前,不应将项目提交给局方进行检查或者 试验;
(二)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试验之前,不得对已证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