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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2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2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任何出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可以申请Ⅰ类或Ⅱ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或者 适航批准标签。持有下列证件之一的制造人可以申请Ⅲ类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标签:
(一) 生产许可证;
(二)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三)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四)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