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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27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申请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27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申请
对申请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请书;
(二) 民用航空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交进口方适航当局对下列具体情形的认可声明:
1.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进口方的特殊要求;
2.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本规定第21.329条有关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批准标签的要求。
(三)Ⅰ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办理;Ⅱ、Ⅲ类民用航空 产品的适航批准标签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