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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35条 出口人的责任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35条 出口人的责任
民用航空产品出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 向进口国适航当局提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航空产品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二)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用于销售表演和交付飞行的,应当向有关国家申请入境许可证;
(三) 向外国购买人转让航空器的所有权后,应当:
1. 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并且说明所有权转 让日期和外国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航空器上除去中国国籍标记和登记号。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