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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第21.347条 罚款

2016-09-0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47条 罚款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 30000 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 被局方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 有第21.345条所列的违反行为之一且造成实质后果的;

(三)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9条,对于需要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而未重新申请的;

(四)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不经批准的;

(五)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9条,不按照适航指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的或

者实施提出设计更改方案而不经局方批准的;

(六)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7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未通知

局方或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3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的;

(八)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或第21.318条,不按规定申请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或拒不接受局方进行适航检查的。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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