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1】 第21.349条 暂扣证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4-15
名 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1-R3
第21.349条 暂扣证件
第21.2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暂扣所持证件的处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 30000 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 被局方处以罚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并且完成整改的;
(二) 有第21.345条或第21.347条所列的违反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25条,转让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
(四)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1条,超出许可生产项目单批准的项目生产的;
(五)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5条,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六)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7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未能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拒不接受局方的检查和试验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不符合规章要求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75条,不符合特殊适航证要求或超出特殊适航证限制的;
(八) 违反本规定的第21.214条,不符合特许飞行要求或超出特许飞行限制的;
(九)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06条,转让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超出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批准的项目生产的;
(十)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5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未能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或拒不接受局方的检查的;
(十一)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7条,转让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超出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批准的项目生产的。
【备注】上述信息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www.caac.gov.cn